(2011)浙刑三终字第9号(3)
一、驳回被告人冯甲、周甲、叶某某的上诉;
二、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本裁定即为核准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叶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冯甲、周甲的死刑判决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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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薛春宝
代理审判员 陈 蔚
代理审判员 赵明霞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俞 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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