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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浙刑三终字第143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1)浙刑三终字第143号


原公诉机关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沈甲,又名沈乙,绰号“大明”,男,汉族,1983年1月20日出生于×××,小学文化,农民,住×××。2010年2月1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被逮捕。现押×××看守所。
辩护人林甲,浙江红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卢某某,浙江多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王甲,男,汉族,1984年2月3日出生于×××,初中文化,农民,住×××。2010年2月1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被逮捕。现押×××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陈甲,男,汉族,1986年5月3日出生于×××,初中文化,农民,住×××。2010年2月1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被逮捕。现押×××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丁甲,又名丁丁,绰号“阿浩”,男,汉族,1971年9月5日出生于×××,初中文化,农民,住×××。2010年3月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逮捕。现押×××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王乙,男,汉族,1986年5月25日出生于×××,小学文化,农民,住×××。2010年3月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逮捕。现押×××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王丙,绰号“东北”,男,汉族,1987年2月5日出生于×××,高中文化,无业,住×××。2009年2月26日因赌博被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10年3月1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逮捕。现押×××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王丁,男,汉族,1980年11月19日出生于×××,小学文化,农民,住×××。2010年6月2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逮捕。现押×××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陈乙,男,汉族,1972年11月6日出生于×××,小学文化,农民,住×××。1991年10月因寻衅滋事被决定劳动教养二年六个月;1995年3月28日因犯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1998年2月2日刑满释放;2002年7月1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2010年4月2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逮捕。现押临海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丁乙,男,汉族,1985年12月20日出生于×××,初中文化,农民,住×××。2010年6月2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逮捕。现押×××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陈丙,男,汉族,1976年10月5日出生于×××,初中文化,农民,住×××。2010年6月2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逮捕。现押×××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罗甲,男,汉族,1986年1月5日出生于×××,初中文化,无业,住×××。2010年2月1日因犯诈骗罪、非法拘禁罪、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现押临海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金甲,男,汉族,1982年10月13日出生于×××,农民,住×××。2004年11月20日因犯寻衅滋事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07年11月11日刑满释放。2010年7月2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现押临海市看守所。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台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沈甲犯故意杀人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王甲、陈甲、丁甲犯故意杀人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王乙犯故意杀人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王丙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王丁犯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陈乙犯寻衅滋事罪,被告人丁乙、陈丙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罗甲犯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金甲犯开设赌场罪,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丁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1年6月27日作出(2011)浙台刑一初字第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沈甲对刑事部分的判决不服,提出上诉。原审附带民事部分的判决已生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合议庭经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
(一)帝豪会所故意杀人、聚众斗殴犯罪事实
2010年2月13日晚,被告人沈甲、王甲、陈甲、丁甲、王乙等人在临海市古城街道江滨东路89号帝豪国际娱乐会所A08包厢喝酒。
2月14日凌晨零时47分许,唐道坤、徐建志、陈丁来到A08包厢敬酒,期间与被告人沈甲发生口角而生不悦。在唐道坤、徐建志、陈丁离开后,被告人沈甲得知对方要去拿刀具,即打电话给被告人王丙,要王叫上被告人王丁到其住处拿刀过来;并告知被告人王甲、陈甲、丁甲等人予以提防,欲与对方斗殴。当日凌晨1时20分许,徐建志、陈丁各持一把带柄砍刀冲进A08包厢砍被告人沈甲,被告人沈甲避开后上前抓住陈丁的砍刀并拳击其面部,被告人王甲则上前持随身携带的尖刀朝陈丁腹部等处乱刺,后陈丁弃刀逃离包厢;与此同时,被告人丁甲上前抱住徐建志,被告人陈甲上前持随身携带的尖刀朝徐建志乱刺,被告人王甲在刺了陈丁后过来也持刀朝徐建志乱刺,被告人王乙上前夺徐建志的砍刀并在徐往外逃时持夺来的砍刀朝其砍击,后徐建志挣脱逃离包厢。徐建志、陈丁后被送至医院抢救,其中徐于当日凌晨3时15分许因抢救无效而死亡。经鉴定,徐建志系被锐器从左胸部刺入,刺破心脏,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陈丁腹部损伤致胃、十二指肠、肝脏破裂,损伤程度均达重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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