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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浙刑三终字第143号(3)
6、2009年12月2日左右的一天晚上,因李甲(另案处理)与吴朝辉方发生纠纷,被告人沈甲、陈甲、王丙、陈乙、丁乙伙同丁丙(已判刑)、李甲等人从临海市古城街道双鸽国际大酒店赶至国贸饭店,欲寻吴朝辉生事。适逢彭某某驾驶的保时捷凯宴越野车从国贸饭店门口经过,被误认为系吴朝辉的车辆,被告人沈甲、丁乙等人即上了丁丙驾驶的车辆驱车追过去,追上后持砍刀等工具砍砸彭某某的车辆。经鉴定,彭某某的车辆损失价值人民币15641元。案发后,李甲将彭某某的车辆予以修理。该节事实系被告人王丙主动供述。
7、2010年1月15日凌晨,被告人沈甲、王甲、陈甲、丁甲、陈乙与崔某某(在逃)等人在临海市古城街道帝豪国际娱乐会所门口碰到与被告人陈乙有矛盾的王寅,被告人陈乙先上去打了王寅一耳光,崔某某和被告人沈甲、王甲、陈甲、丁甲等人见状即先后上去对王寅拳打脚踢,致其轻伤。案发后,被告人陈乙为私了支付给王寅人民币34000元。该节事实系被告人沈甲主动供述。
8、2010年1月16日凌晨1时许,李甲(另案处理)、被告人丁乙与胡某某(在逃)在临海市古城街道靖江路澳门老街豆捞火锅店二楼过道发生争吵,被告人丁乙和胡某某分持匕首互指对方。在8226包厢内的被告人王甲、陈甲、丁甲、王丙、陈丙以及刘甲(已劳教)等人闻讯出来,持匕首等将胡某某逼进9999包厢,包厢内的张己、陈壬见状上前劝架时被划伤。后胡某某纠集的郭某某、张乙、张丙、杨乙(均已判刑)、郑甲(在逃)赶来,持砍刀、红缨枪等工具打伤被告人丁甲、丁乙、陈丙,被告人丁乙则用匕首刺伤郭某某。经鉴定,张己、陈壬、郭某某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五)开设赌场犯罪事实
1、2007年12月份左右,被告人金甲伙同李甲(另案处理)、鲁甲(在逃)合伙租用叶甲(另案处理)设在临海市古城街道练武路的场头开设赌场,共开设二十多天,抽头获利人民币八万余元,其中被告人金甲获利四万余元。该节事实系被告人沈甲检举。
2、2008年10月份左右,被告人金甲、沈甲伙同杨甲(已判刑)、屈光张(已亡)合伙租用叶甲(另案处理)设在临海市古城街道练武路的场头开设赌场,共开设十五天左右,获利人民币七万余元,其中被告人金甲获利二万余元、被告人沈甲获利一万余元。该节事实系被告人沈甲主动供述。
3、2008年年底,被告人沈甲租用叶甲(另案处理)设在临海市古城街道练武路的场头开设赌场,被告人王乙、王丙、王丁、丁乙、陈丙和丁丙(已判刑)等人则为该赌场护场望风等。该赌场共开设二十多天,抽头获利人民币六万余元,其中被告人沈甲获利二万余元,被告人王乙、王丙、王丁、丁乙、陈丙和丁丙等人各获利二千余元。 该节事实系被告人沈甲、王丙主动供述。
原审根据上述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1)被告人沈甲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三万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三万元。(2)被告人王甲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3)被告人陈甲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4)被告人丁甲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5)被告人王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元。(6)被告人王丙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元。(7)被告人丁乙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元。(8)被告人陈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9)被告人陈丙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元。(10)被告人王丁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元。(11)被告人罗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与前罪判决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12)被告人金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六万元;与前罪判决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六万元。(13)被告人沈甲赔偿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丁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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