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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浙刑三终字第143号(4)
被告人沈甲及其辩护人均提出,原判认定事实错误,沈甲并非本案的起意者与纠集者;原判定性错误,聚众斗殴犯罪对直接致被害人死亡的人应按故意杀人罪定罪,对其他人仍应按聚众斗殴罪定罪;其主动投案,有立功表现,且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要求从轻改判。
经审理查明:
(一)故意杀人、聚众斗殴犯罪事实
2010年2月13日晚,被告人沈甲、王甲、陈甲、丁甲、王乙等人在×××古城街道江滨东路89号帝豪国际娱乐会所A08包厢喝酒。次日凌晨0时47分许,在该会所其他包厢喝酒的唐道坤和河南男青年徐建志(被害人,殁年24岁)、陈丁(安徽人,时年28岁)来到A08包厢敬酒,因与沈甲发生口角而离开。沈甲在得知对方要去拿刀具准备到其包厢打架后,即电话通知被告人王丙叫上被告人王丁到其住处拿刀过来,并告知在场的王甲、陈甲、丁甲等人予以提防,准备与对方斗殴。当日凌晨1时20分许,徐建志、陈丁各持一把砍刀冲进A08包厢砍向沈甲,沈甲避开后上前抓住陈丁的砍刀并拳击其面部,王甲则上前持随身携带的尖刀朝陈丁腹部等处乱刺,致陈胃、十二指肠、肝脏破裂,构成重伤;与此同时,丁甲上前抱住徐建志,陈甲上前持随身携带的尖刀朝徐建志乱刺,王甲在捅刺了陈丁后也过来朝徐建志乱刺,王乙则上前夺徐建志的砍刀朝徐砍击。徐建志被刺破心脏,致失血性休克经送医院抢救而死亡。
王丙在接到沈甲电话后即打电话给王丁,并纠集了其二个朋友从沈甲住处拿来一袋砍刀,在帝豪国际娱乐会所附近与逃离现场的沈甲等人相遇,后一起离开。当晚,沈甲、王甲、陈甲留宿于王丙住处,经商议后决定投案并订立了攻守同盟,向公安机关编造虚假事实。王丙在沈甲等人投案后要求丁甲、王乙按攻守同盟内容向公安机关交代。2月14日下午,沈甲、王甲、陈甲向公安机关投案,2月18日、23日上午,丁甲、王乙先后向公安机关投案,但均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沈甲、王甲、陈甲、丁甲、王乙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自敬、韩金巧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由沈甲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十六万元;徐、韩二人在收到赔偿款后向五被告人出某某解书并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陈丁的陈述,证人陈乙、周甲、陶某某、陈乙、冯某某、郑乙、张戊、余甲、林乙、陈戊、毛某某、陈己、何某某、林丙等人的证言,病历材料、民事赔偿协议书、收条、谅解书、撤诉申请书等书证,公安机关现场勘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法医物证鉴定结论及活体检验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沈甲、王甲、陈甲、丁甲、王乙、王丙、王丁亦供认不讳,所供能相互印证,并与前述证据反映的情况相符。上述证据均经一审庭审宣读、出示、质证,并在一审判决书中分项列述,本院审查予以确认。原判认定的该节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二)聚众斗殴犯罪事实
2009年10月份左右的一天晚上,李甲(另案处理)与方彬晓等人相约在×××灵江大桥斗殴,被告人沈甲、王丙、王丁、丁乙、陈丙伙同李甲等人携带砍刀、棍棒等工具赶至灵江大桥下等候对方,后因对方未来而作罢。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庭审质证属实的方彬晓、陈乙的证言,同案人李甲的交代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沈甲、王丙、王丁、丁乙、陈丙亦供认,足以认定。
(三)故意伤害犯罪事实
2008年9月1日21时40分许,陈庚纠集张丁、张志能等人在×××古城街道水云塘小区追打当晚与其因琐事发生打架的同事朱甲,被告人沈甲见状夺过张丁手中的长木凳,持凳击中张丁头部,致其重伤。沈甲归案后主动交代了该起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人张丁的陈述,证人朱甲、陈庚、李乙、陈辛、周乙人的证言,提取笔录、现场照片、病历材料、活体检验鉴定结论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沈甲亦供认,足以认定。
(四)寻衅滋事犯罪事实
1、2006年4月2日晚上,董甲(已判刑)、张甲(另案处理)因不换鞋进入×××大洋街道金海湾大浴场内的桑拿区而遭到浴场管理人员吴甲的阻止,双方发生口角。张甲遂打电话给刘甲(已判刑),随后被告人沈甲伙同刘甲、唐某某、王戊(均已判刑)等人即携带刀具赶至金海湾大浴场附近,与董甲、张甲冲进浴场大厅,打伤吴甲和肖某某,损毁茶几等物品。
2、2006年4月初的一天晚上,蒋某某(已判刑)因在×××古城街道龙城客栈被人砍伤要求客栈业主承担医药费未果而指使被告人沈甲等人去砸龙城客栈。同月5日晚上,沈甲伙同刘甲、唐某某、张甲等人持刀、铁管等工具冲进龙城客栈,敲砸客栈内的电视机等物品。同月10日晚上,沈甲伙同刘甲、唐某某、董甲、王戊、张甲等人再度持刀、铁管等工具冲进龙城客栈,敲砸客栈内的电视机等物品。
3、2007年12月13日凌晨零时许,被告人陈乙因其朋友李甲在×××大洋街道英皇国际KTV尊爵厅包厢内被徐甲(已劳教)等人砍伤而迁怒于在包厢内的徐甲朋友“老鼠强”、徐乙等人,指使被告人罗甲等人去将对方打了。罗甲离开包厢至英皇大门口,将陈乙的意思告知鲁甲(另案处理),鲁甲再将此转告被告人沈甲。沈甲等人即持刀追砍站在英皇大门口西侧草坪处的徐乙,致徐乙轻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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