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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浙刑一终字第46号(2)
一、撤销原审判决中对某某人蒙某某的定罪量刑部分,维持其余部分;
二、被告人蒙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三、对某某人蒙某某限制减刑。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黄旭琴
审 判 员  吕惇仁
代理审判员  李大兴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叶 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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