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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浙刑二终字第88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1)浙刑二终字第88号


原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邱某某,男,1981年9月28日出生于×××,汉族,农民,住×××。因本案于2010年7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逮捕。现押×××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梁甲,男,1987年6月10日出生于×××,汉族,农民,住×××。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4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07年2月1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0年7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逮捕。现押×××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某某,男,1985年7月28日出生于×××,汉族,农民,住×××。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5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9年2月1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0年7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逮捕。现押×××看守所。
辩护人汪某某,浙江东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晏某某,男,1984年1月2日出生于×××,汉族,农民,住×××九组195号。因本案于2010年7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逮捕。现押×××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廖某某,男,1976年11月8日出生于×××,汉族,无业,住×××(南荡路5弄)。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2年4月1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同年12月1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0年7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逮捕。现押温州市看守所。
×××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上列被告人分别犯抢劫罪、非法买卖、运输枪支罪、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1年6月16日作出(2011)浙温刑初字第95号刑事判决。邱某某、梁甲、周某某、晏某某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被告人,并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
一、抢劫
2010年6月,被告人邱某某纠集被告人梁甲、周某某、晏某某及余某某(另案处理)等人,预谋抢劫其熟悉的廖某某等所开设的赌场,并准备了枪支、刀具、蒙面丝袜等作案工具。同月15日,被告人梁甲携带枪支,从广东省深圳市赶到×××与邱某某等人会合。当晚2l时许,由被告人晏某某先进入赌场作内应,被告人邱某某、梁甲、周某某及余某某等驾驶汽车至位于×××龙湾区海滨街道鱼池老村北向农田中的一个工棚附近,采取蒙面、持刀枪威胁等手段闯入廖某某等开设在该工棚内的赌场,实施抢劫作案。期间,被告人梁甲当场开枪示威,被告人周某某持菜刀将参赌人员尚某某砍伤,其他被告人则某某殴打、威胁等手段共同制服赌场内参赌人员,劫得现金人民币38万余元以及金项链一条、手机四只等财物,而后逃离现场。赃款共同瓜分。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尚某某的伤势构成轻伤。
二、非法买卖、运输、储存枪支
2010年初,被告人梁甲向兰方某某(另案处理)购得3支仿六四枪支及子弹若干,藏匿于位于广东省深圳市沙头角粮食食品公司宿舍30l-2号暂住处。同年2月至3月间,经被告人邱某某联系,梁甲携带1支枪支,从深圳市赶至浙江省瑞安市与被告人廖某某等进行枪支买卖。经试枪后,梁甲将带来的枪支出售给廖某某。同年5月,经事先联系,梁甲再次携带1支枪支到达浙江省瑞安市出售给邱某某等。持枪抢劫作案后,邱某某将该枪支交给廖某某,廖将该枪支藏匿于其住处。归案后,公安机关在深圳市沙头角田心东路粮食公司宿舍301-2号梁甲的暂住处缴获枪支1支,经鉴定系枪支;在温州市龙湾区状元新村308室、龙湾区海滨街道南荡路廖某某的两处住所,先后查获疑似枪支3支,经鉴定其中2支系枪支。
三、开设赌场
2010年4月至6月间,被告人廖某某伙同李某某、朱某某(均已判刑)等人先后在温州市龙湾区永中镇东林村繁荣路96号、龙湾区海滨街道渔池老村开设赌场,从中抽头渔利。期间,被告人邱某某、周某某、晏某某等受廖某某雇佣协助其开设赌场。至2010年6月 15日,廖某某等开设赌场非法获利已达人民币10余万元。
原审根据上述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人邱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被告人梁甲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买卖、运输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三)被告人周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四)被告人晏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五)被告人廖某某犯非法买卖、储存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六)涉案的违禁品枪支和弹药予以没收,追缴各被告人的违法犯罪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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