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浙刑三终字第144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1)浙刑三终字第144号
原公诉机关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许甲,男,1983年10月7日出生于×××,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1999年8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2007年4月刑满释放。2010年3月3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逮捕。现押天台县看守所。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台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许甲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一案,于2011年6月7日作出(2011)浙台刑一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许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合议庭经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9年下半年至2010年3月份,陈甲(另案处理)伙同何某某(另案处理)在缅甸小勐拉地区替“老王”多次运送麻古到我国境内并收取报酬。其中2010年1、2月份的一天,陈甲和何某某接受“老王”的安排,由何某某将毒品麻古运送到武汉,当时约定报酬在送到毒品时收取,但何某某在对方收取毒品后并没有拿到报酬,陈甲和何某某为此发生矛盾。
2010年3月份的一天,陈甲和何某某接受“老王”的安排,准备由何某某将毒品麻古运送到沈阳。在运送毒品的途中,因上一次报酬没有拿到,何某某便想将这次毒品私吞自己进行贩卖,并电话与被告人许甲联系贩毒事宜。后许甲伙同安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开车到临海市将何某某接到天台县平桥镇中洲宾馆,在宾馆安某某对何某某随身携带的毒品麻古进行清点,一共是5000多粒。当时三人商量共同将这批毒品麻古进行贩卖。同时,陈甲在缅甸发现何某某失去联系后,找到许乙(另案处理)等人商量,许乙通过王甲(另案处理)了解到该批毒品被何某某、许甲等人私吞,决定让王甲以向许甲购买毒品麻古为名将何某某、许甲等人引诱出来,同时安排杨某某(另案处理)纠集人员将何某某、许甲等人绑走,并拿回被私吞的毒品麻古。2010年3月7日晚上,王甲通过丁某某、王乙(均另案处理)与许甲联系买毒事宜,后许甲在天台县石梁湾公园将20粒麻古以1200元的价格贩卖给王甲。3月8日晚上,王甲、丁某某、王乙再次联系许甲准备以15000元价格购买290粒麻古,许甲在天台县供销社集资楼楼下将288粒毒品麻古以15000元的价格贩卖给王甲。在交易时,许甲被杨某某纠集的人员劫甲,后陈甲、许乙让许甲通过其哥许杨华将30000元钱(含毒品交易所得的15000元)打到指定银行卡里,并要求何某某归还毒品麻古4000多粒。3月9日许杨华按许甲的要求将30000元钱存入张卫亚(系杨某某的妻子)的农业银行卡内,何某某按陈甲的要求将毒品麻古4000多粒交给陈乙(另案处理),后许甲被释放。3月10日左右,安某某在天台县赤城街道三江超市楼上以6000元的价格卖给应某某(另案处理)毒品麻古100粒。此后3月份的一天,许甲与何某某、安某某从天台携带毒品麻古700多粒到杭州,后在杭州万华国际酒店,以10000元的价格卖给朱某某(另案处理)230粒麻古,许甲分得人民币3000元。2010年3月29日,天台县公安局在王甲住处搜出毒品麻古一粒,经鉴定该毒品麻古含有甲基苯丙胺成份,净重0.09克。
2010年3月29日夜,被告人许甲在天台县赤城街道劳动路金森百兰楼上台球室被抓获。
原审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许甲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许甲上诉提出:其事先不知何某某带有毒品麻古;也没有与何某某商量如何卖掉毒品,其只是帮助介绍毒品买家,未从中获利;安某某、何某某卖给应某某的100粒麻古,其并不知情,也未参与杭州万华酒店那次贩毒;被陈甲等人劫走的4000余粒麻古,不能计入其贩卖的数量;原判认定其贩卖、运输毒品的数量与事实不符,其实际只帮助过何某某卖给王甲308粒麻古。前科犯罪时,其未满十八周岁,不应认定为累犯。其供述是在公安人员刑某某供和诱供下所做,笔录未经其看过,原判量刑过重,要求依法改判。
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6日,被告人许甲伙同安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经事先联系开车到浙江省临海市,将携带5000多粒麻古刚到达临海的何某某(另案处理)接到×××平桥镇中洲宾馆。三人商量共同将这批毒品麻古予以贩卖。3月7日晚,许甲在天台县石梁湾公园将20粒麻古以人民币1200元的价格贩卖给王甲(另案处理)。3月8日晚,许甲在天台县供销社集资楼楼下将288粒毒品麻古以人民币15000元的价格贩卖给王甲后,许甲被王甲一伙的杨某某(另案处理)纠集的人员劫乙。3月9日,许甲通过他人将人民币30000元存入王甲的同伙陈甲、许乙(均另案处理)指定的农业银行卡内,何某某按陈甲的要求将麻古4000多粒交给陈乙(另案处理)后,许甲被释放。3月10日左右,安某某在天台县赤城街道三江超市楼上以人民币6000元的价格卖给应某某(另案处理)麻古100粒。此后3月的一天,许甲与何某某、安某某从天台携带麻古到杭州市,在杭州万华国际酒店,以人民币10000元的价格卖给朱某某(另案处理)230粒麻古,许甲分得人民币3000元。3月29日,公安机关在王甲住处搜查到麻古1粒,经鉴定含有甲基苯丙胺成份,净重0.09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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