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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浙刑一终字第124号(2)
一、驳回被告人吴甲的上诉;
二、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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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汪 鑫 奎
审判员
吕 惇 仁
代理审判员
李 大 兴
二〇一一年八月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代 书记员
陈 上 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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