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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浙刑一终字第124号(2)
一、驳回被告人吴甲的上诉;
二、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汪 鑫 奎
审判员
吕 惇 仁
代理审判员
李 大 兴
二〇一一年八月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代 书记员
陈 上 委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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