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浙刑一终字第88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1)浙刑一终字第88号
原公诉机关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甲,男,1969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因殴打他人致轻微伤于2005年9月被决定行政拘留10日。因本案于2010年2月21日被监视居住,同年4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逮捕。现押浙江省安吉县看守所。
辩护人吴甲,浙江励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湖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甲犯放火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乙、王禹轩、王丙、张甲、王雨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1年2月22日作出(2011)浙湖刑初字第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王甲对刑事部分的判决不服,提出上诉。原审附带民事部分判决已生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俞炜、翁寒屏出庭执行职务,被告人王甲及本院通过浙江省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指定的辩护人浙江励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吴甲出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被告人王甲与妻子徐甲家庭矛盾先后于2009年6月和2010年2月两次引发离婚诉讼。王甲曾于2008年向徐庚的弟弟王乙借款1万元,徐庚起诉离婚时,要求王甲分担该债务。王甲认为王乙等人插手其夫妻纠纷,对此怀恨在心,决意采用放火的方法实施报复。2010年2月19日晚8时许,王甲携带两桶汽油和打火机,驾驶浙EZ9586牌照的摩托车至安吉县杭垓镇尚梅村曹家边自然村11号王乙家附近,并发送短信给王乙“王乙:今天就是你后悔的日子,你们全家好好的安息吧!”当晚10时许,王甲乘王乙一家(案发当晚住有王乙一家四口及其父母、岳父母共8人)熄灯就寝之际,翻墙进入院内,用绳子将大门拴住,翻窗进入室内,至二楼王乙卧室外,将门踢破,往室内倾倒汽油。住在一楼的王乙之父徐乙闻声上楼,王甲又用汽油朝徐乙泼洒,并点着打火机引燃汽油。火势迅速蔓延,虽经众村民扑救并帮助将屋内人员撤某某,仍致王乙、徐乙和王乙幼子王禹轩严重烧伤,并造成屋内财产严重毁损。当晚,三名被害人被送往医院抢救。
案发后,被告人王甲逃离现场。因烧伤行动不便,次日拨打110报警电话向警方投案。
被害人王乙因全身多处火焰烧伤引起坏死性支气管炎、融合性支气管性肺炎及急性肝坏死于2010年3月8日死亡,徐乙、王禹轩的损伤程度构成重伤。被烧毁的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52624元。
原审以放火罪,判处被告人王甲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令被告人王甲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乙、王禹轩、王丙、张甲、王雨若经济损失人民币十六万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乙经济损失人民币七万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禹轩经济损失人民币七万元,合计人民币三十万元。王甲上诉称,其到被害人家某某大门拴上是为了讨回以前出具给被害人王乙的1万元借条,进入现场二楼后遭到王乙父子殴打,不知不觉中现场突然起火,并非故意放火。其有自首情节,应当从轻处罚。王甲还称侦查人员对某某解未作如实记录,取证不合法;一审开庭时,被害人方某某法庭,致使其和辩护人无法陈述意见,事后也无法核实庭审笔录,一审判决缺乏正当性。王甲的辩护人提出,王甲的初衷是为了拿回借条,没有放火的动机和目的;王平时表现较好,系初犯,犯罪后自首,有较好的悔罪表现,要求给予从轻处罚。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提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王甲放火的事实,有被害人徐乙的陈述,证人王丙、张甲、张乙、刘某某、冯某某、余甲、朱某某、蔡某某、彭某某、张丙、张丁、徐丙、雷某某、徐丁、徐戊、余乙、徐己、王丁、徐庚、杨某某、吴乙、赵某某、王戊等人的证言,公安机关现场勘查笔录,法医学尸体、人体损伤程度和DNA检验报告,从王甲手机发件箱内调取的短信息,提取在案的王甲作案时遗落在现场的身份证、驾驶证,价格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王甲亦供认在案。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关于上诉和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王甲在侦查阶段多次供述系其点燃打火机而着火,被害人徐乙指证王甲点燃打火机后往地上放引燃汽油,供证一致。王甲作案前向被害人王乙发送短信息,扬言杀害王乙一家,在现场附近等候被害人入某某后,翻墙爬窗潜入被害人住某某案,言行相结合,足以证明王甲系故意放火。王甲作案后逃离现场,次日拨打110要求投案,归案后能供述犯罪事实,依法构成自首。但王甲系在受伤无法逃离的情况下被迫投案,归案后虽然能供述犯罪事实,但在重要情节上避重就轻,悔罪表现一般。王甲为了报复王乙竟然欲置其全家于死地,并不顾邻里安危肆意纵火,致一死二重伤及重大财产损失,且重伤者王禹轩年仅二岁,面部烫伤,惨遭毁容。王甲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虽有自首情节,不予从宽处罚。王甲在侦查阶段就相关情节的辩解均记录在案;一审庭审中,辩方的质证权、辩护权,被告人最某某述权等均得到了充分行使,王甲在校阅庭审笔录时改动或增加内容多达十余处。这些充分说明辩方的各项诉讼权利均依法得到了保障。综上,王甲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诉、辩护理由均不能成立,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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