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浙刑三终字第131号(2)
综上,各被告人经某某的五家休闲店组某某淫活动超过12000次,非法获利180余万元。其中,郑丙、俞某某经某某的芭园弄79-81号海源堂足浴店组某某淫超过5500次,非法获利超过85.2万元;郑丁、陈甲经某某的久园弄56-58号休闲店组某某淫超过4400次,非法获利超过60.7万元;郑戊、李甲经某某的徐家埠70号休闲店组某某淫超过380次,非法所得超过4.7万元;郑甲经某某的久园弄10号休闲店组某某淫超过1800次,非法获利超过25.7万元;郑甲、郑乙共同经某某的钱江路472号休闲店组某某淫超过200次,非法获利超过3.4万元。
2009年7、8月间至2010年8月,被告人李乙明知郑丙等人从事组某某淫活动,先后按照郑丙、郑甲、李甲的要求,通过邮购的方式为郑丙等人从江苏省无锡市等地购进7万余只避孕套以及大量湿巾等性生活用品,还从浙江省永嘉县的私人诊所购进大量消炎药、一次性注射器等。
原审根据上述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判决:⑴被告人郑丙犯组某某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⑵被告人郑甲犯组某某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⑶被告人李甲犯组某某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⑷被告人俞某某犯组某某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⑸被告人郑丁犯组某某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⑹被告人郑戊犯组某某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⑺被告人陈甲犯组某某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⑻被告人郑乙犯组某某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⑼被告人张甲犯协助组某某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⑽被告人熊某某犯协助组某某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⑾被告人李乙犯协助组某某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⑿扣押在案的赃款赃物,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告人郑甲上诉提出,原判认定其与郑丙、郑丁、郑戊等人属于家族式连锁经某某,系共同犯罪与事实不符;根据账本确定卖淫次数及金额属证据不足;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依法改判。
被告人俞某某上诉提出,其未参与芭园弄79-81号休闲店的经某某管理,没有收取店里的钱款,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依法改判。
被告人郑乙上诉提出,郑乙在共同犯罪中属从犯,犯罪情节不属严重,请求依法改判。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郑丙、郑甲、李甲、俞某某、郑丁、郑戊、陈甲、郑乙犯组某某淫罪,被告人张甲、熊某某、李乙犯协助组某某淫罪的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⑴在各休闲店扣押的账本,大量避孕套、湿巾等卖淫器具,妇科药品、消炎药及一次性注射器,淫秽光碟;⑵卖淫人员李丙、丁某某、王甲、骆某某、李丙莹、孙某某、左某某、盛某某、曾某某、陈乙、毛某某、余某某、张丁的证言及辨认笔录;⑶嫖客杨某蓬、刘某丁、王甲刚、邓某禄、鲁某康、钱某兴、戴某、潘某根、李丙阳、洪某荣、程某喜、王甲峰、陈某军、张某耀、齐某奎、江某辉、郑某、沈某林、罗某万的证言及辨认笔录;⑷证人李戊、徐甲、陈丙、夏某某、徐乙、沈某某、王乙的证言,部分证人的辨认笔录;⑸杭州市公安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⑹被告人郑丙、郑甲、李甲、俞某某、郑丁、郑戊、陈甲、郑乙、张甲、熊某某、李乙对犯罪事实亦均有供述在案,所供能相互印证,并与前述证据反映的情况相符。上述证据已经一审庭审质证属实并在一审判决书中分项列明,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关于上诉理由,经查:⑴涉案各休闲店系郑甲、郑丁、郑戊、郑丙等兄妹先后开设。各店铺相距较近,在日常经某某中也是相互调济卖淫人员,各被告人相某某应。且郑丙贮存大批避孕套、湿巾等卖淫器具统一供其他店铺取用,卖淫人员生某某也是由李甲、俞某某前往各店铺打某某治疗。故原判认定本案系家族型连锁经某某的共同组某某淫案件并无不当。郑甲就此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不予采纳。⑵各卖淫人员证某某淫店主要提供性服务。郑甲对在其店里扣押的账册也进行了详细的说明,一审判决根据郑甲的说明已经将可能涉及正规服务的内容予以扣除,判决认定的事实已经遵循了就低认定的原则。郑甲就此提出异议的理由亦不足,不予采纳。⑶被告人郑丙的供述及卖淫人员李丙、丁某某、王甲的证言均证明俞某某参与芭园弄79-81号休闲店的对账、给离店卖淫人员结某某酬、为卖淫人员购乙常用品及打某某等活动,俞某某对此也有供述在卷。俞某某亦通过郑丙分享了卖淫非法所得。故俞某某上诉称未参与管理经某某与事实不符。⑷郑乙直接实施了在钱江路472号休闲店管理卖淫人员的行为,有同案犯郑丙的供述及卖淫人员张丁的证言予以证明。故郑乙上诉称系从犯的理由不足,不予采纳。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