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浙刑三终字第88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1)浙刑三终字第88号
原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某某,男,汉族,1991年10月2日出生,×××人,初中文化,住×××。2010年7月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逮捕。现押浙江省嘉兴市看守所。
辩护人成某某,河南星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甲,男,汉族,1985年5月20日出生,×××人,高中文化,住×××。2010年7月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逮捕。现押浙江省嘉兴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史甲,男,汉族,1988年4月16日出生,×××人,初中文化,住×××。2010年10月1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逮捕。现押浙江省嘉兴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米某某,男,汉族,1984年7月1日出生,×××人,高中文化,住×××。2010年8月1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逮捕。现押浙江省嘉兴市看守所。
辩护人冯某某,浙江嘉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朱某某,男,1966年1月12日出生,住×××,系米某某舅舅。
原审被告人沙某某,男,汉族,1988年7月11日出生,×××人,中专文化,住×××。2010年7月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逮捕。现押浙江省嘉兴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崔某某,女,汉族,1986年3月18日出生,×××人,中专文化,住×××。2010年7月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逮捕。现押浙江省嘉兴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褚某某,女,汉族,1991年11月6日出生,×××人,小学文化,住×××。2010年7月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逮捕。现押浙江省嘉兴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陈某某,男,汉族,1981年1月8日出生,×××人,初中文化,住×××。2010年7月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逮捕。现押浙江省嘉兴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魏某某,男,汉族,1989年7月4日出生,×××人,小学文化,住×××。2010年7月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逮捕。现押浙江省嘉兴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陆甲,男,汉族,1990年3月8日出生,×××人,中专文化,住×××。2010年7月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逮捕。现押浙江省嘉兴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刘甲,男,汉族,1972年3月4日出生,×××人,小学文化,住×××。 2010年7月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逮捕。现押浙江省嘉兴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1987年10月24日出生,×××人,中专文化,住×××。2010年7月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逮捕。现押浙江省嘉兴市看守所。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嘉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某某、沙某某、胡甲、米某某、陈某某犯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史甲、崔某某、褚某某犯故意杀人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魏某某、陆甲、刘甲、张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许翠云、王义凤、柳飞扬、柳湘华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1年3月30日作出(2010)浙嘉刑初字第8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郭某某、胡甲、史甲、米某某对刑事部分的判决不服,分别提出上诉。原审附带民事部分的判决已生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合议庭经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0年6月,嘉兴市南湖区西马桥小区红枫苑6幢304室非法传销组织窝点(以下简称西马桥窝点)成员被告人陈某某以做服装生意为名,将其同乡即被害人柳某某骗至嘉兴。2010年6月28日上午7时许,陈某某将柳某某已到达嘉兴火车站的情况报告其所在非法传销组织的大主任崔某某,被告人崔某某即安排被告人米某某(血印寺非法传销窝点的主任)带领被告人郭某某、沙某某前往西马桥窝点,由郭某某、沙某某与被告人胡甲、史甲共同做“黑脸”威逼柳某某参加该传销组织;安排西马桥窝点管家即被告人褚某某与陈某某一起到嘉兴火车站接柳某某至该窝点。
同日上午10时许,陈某某、褚某某根据安排将柳某某接至西马桥窝点男寝室内,柳某某得知真相后不同意留下从事非法传销。郭某某、沙某某、胡甲、史甲四人即进入男寝室,对柳某某进行恐吓,柳不从,四被告人即某某事先安排与商量,以郭某某为主,对柳某某进行拳打脚踢,柳因受殴打撞在墙上,几次摔倒。沙某某参与殴打,胡甲、史甲从旁配合。期间,胡甲应郭某某的要求,并经褚某某同意后,从该窝点厨房取出菜刀交给郭某某。沙某某、胡甲、史甲按住已倒在地上的柳某某的手脚,郭某某威胁砍去柳某某的手指,又用该菜刀对柳脸部进行拍打。直至柳某某被迫同意留下,郭某某等人方停止殴打。柳某某被殴打后出现明显的全身无力、神志不清,并伴有呕吐等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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