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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浙刑二终字第63号(2)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金甲、谢某某上诉称,原审所判民事赔偿数额过低,要求判决赔偿包括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抚养费等费用在内的各项损失共计422万余元。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王甲、武甲抢劫的事实,有从案发现场提取的二被告人作案时所留血迹及相关DNA检验鉴定书,公安机关现场勘查笔录、尸体检验报告、物证检验报告、打捞所得作案工具刀具及相关情况说明,方军喜、宣叶银、楼捷、申屠明晓、姚睿文、金甲、左甲、邵海仁、王琪冰等人证言,王甲作案时左前臂受伤照片,武甲对作案等地点的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王甲、武甲亦均供认在案,所供能相印证,且与上述证据反映的情况相符。
关于上诉、辩护理由和出庭检察员意见,现综合分析如下:
1.被告人武甲参与抢劫预谋。
首先,被告人王甲归案后一直供称,其与武甲到杭州玩了两天后,因为缺钱,其和武甲预谋抢劫,并购买了尖刀及手套,作案 当天下午一直转悠找目标,当晚在万向公园等到两被害人出某某,两人基本上一致认同将该二人作为抢劫目标,其和武甲一起动手劫财。被告人武甲在侦查阶段初期也曾供称,在前往杭州的火车上王甲就对其说过到杭州后如果钱不够了就劫点钱。其次,客观上二被告人均甲携带刀具。关于王甲的刀具是在杭州特意购买的还是从济南带到杭州,由于两被告人供述不一,无法确认,但可以肯定王甲在前往万向公园时已经携带了刀具。关于武甲为何从济南带一把全长约28厘米的不可折叠的尖刀到杭州,武甲先辩称当时来不及放回家,后辩称该刀先前就放在包里临行时没在意,显与常理不符。如单纯到杭州来旅游,就没必要带尖刀。再其次,从二被告人实施的行为看,在万向公园看到两被害人经某某,二被告人一某某前分别对付其中一个被害人,并均将被害人摔甲地,捅刺被害人后甲害人的手机等财物拿走,这些配合默契的行为表明二被告人事某某抢劫合谋。最后,武甲辩称当时其看到王甲上前与二被害人进行肢体接触,其在不明状况的情况下出于朋友义气而摔倒被害人金丙,仅为了义气、盲从摔倒金丙,显悖常理。综上,在案证实可以证实二被告人作案前有抢劫预谋,武甲上诉否认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信。
2.被告人武甲持刀捅刺过被害人左乙背部和颈部、被害人金丙系武甲一人伤害致死。
首先,被告人武甲在侦查阶段初期供称,其看到王甲用刀捅刺男被害人腹某某、四某某,拿着刀子上去拦王甲,后来男被害人挣某某爬起来,其见状为防止他喊人,朝他脖某某划了两、三刀。后来又供称其还朝男被害人脖某某划了好几刀,感觉划得很用力,有许多血,其当时几乎疯狂了,王甲怎么做我也怎么做。武甲后来翻供称,之前是因为一心求死而虚假供述自己捅刺过男被害人颈乙背部。但从笔录看,武甲并未对罪责有大包大揽的情况,反而检举他人犯罪且要求从轻处罚。武甲翻供难以成立。其次,被告人王甲归案后一直供称其捅刺过男被害人胸腹某某、四刀,从未供及捅刺过男被害人颈乙背部,武甲在制服女被害人后乙捅男被害人,还把其左臂划伤,武甲具体捅什么部位记不清了,应该是前、后都有捅的。再其次,尸检报告反映被害人左乙颈部有1处创口,肩、胸、胸部肋下各有1处创口,背部有18处创口。侦查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反映,武甲所持刀具完全可形成这些创口。最后,从当时二被告人与某某人左乙所处方位分析,据被告人供述当时被害人左乙挣扎起来与王甲面对面站立,武甲在制服被害人金丙后乙协助,其当时站在被害人左乙身后。王甲面对面抱住左乙并在其背后捅刺这么多刀的可能性不大,而在左乙身后的武甲完全有便利条件捅刺其背部。综合二被告人的供述以及本案其他证据,现虽不能完全排除王甲捅刺过被害人左乙颈乙背部(据王甲供述其所持刀具特征,也可以形成这些创口),但在案证据只能认定左乙颈乙背部创口系武甲所致。原判对此所作认定并无不当,上诉、辩护对此所提异议不能成立,不予采信。
关于被告人武甲所称在其切割被害人金乙部前王甲先捅刺过金乙部一刀。武甲归案后对此供述稳定,但王甲从未予供述,而是坚决否认。从当时情况看,武甲对付金丙,王甲对付左乙,对习过武的武甲来说,制服身材娇小的金丙应绰绰有余,而王甲与左乙身材相差不大,王甲在制服左乙时应无暇顾及金丙,且没有必要顾及金丙。综上,在案证据无法认定王甲捅刺过被害人金丙。武甲上诉对此所提异议不能成立,不予采信。
另外,关于被告人武甲所称在看见王甲捅刺被害人左乙后曾去阻止王甲。王甲供称武甲在制服被害人金丙后乙协助其制服被害人左乙,武甲还误伤过其手臂。王甲手臂受伤的情况,有王甲在现场留下血迹以及王甲受伤手臂照片为证。从上述分析的武甲参与预谋以及其切割被害人金丙的部位和力度等反映,其不可能去阻止王甲。武甲就此所提异议不能成立,不予采信。
3.被告人王甲无立功行为。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反映,被告人王甲归案当晚供述了同案犯武甲的姓名、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侦查人员安某某甲与武甲联系以借钱名义约武甲外出,武甲以时间太晚拒绝。后侦查人员在技侦部门配合下确定了武甲所在位置(即武甲家),并调集警力于次日凌晨将武甲抓获。王甲交代同案犯的基本情况属应如实供述的范围,侦查机关系根据技侦手段而将武甲抓获。王甲的行为依法不构成立功,王甲的辩护人认为王有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武甲的立功行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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