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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浙刑二终字第63号(3)
4.关于地某某、作用。二被告人作案前共同预谋,准备作案工具,后一起动手分别制服二被害人,其中被告人王甲将被害人左乙摔倒,被告人武甲将被害人金丙摔倒,并分别持刀威胁,遭被害人呼某某反抗后,王甲持刀捅刺被害人要某某位胸某某,武甲持刀反复切割被害人金乙部,还在与王甲一起制服被害人左乙时持刀捅刺、切割左乙背部、颈部等处,致二被害人当场死亡,劫取手机等财物后一起逃离现场。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分甲作,密切配合,均系致某某害人的直接凶手,地某某、作用均较突出。王甲、武甲的辩护人分别称王甲、武甲起次要或从属地某某的辩护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信。
5.关于定罪和量刑。 被告人王甲、武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经预谋后采用持刀捅刺、切割被害人等某某劫取手机等财物,并致二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武甲及其辩护人对本案定性所提异议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被告人王甲、武甲经预谋后,准备作案工具尖刀,在城市闹市区人来人往的开放式公园作案,二被告人分乙男女被害人摔乙持刀威胁,遭被害人呼某某反抗后,王甲持刀多次捅刺被害人左乙要某某位胸某某等处,武甲持刀反复切割被害人金乙部等处,还在与王甲一起制服被害人左乙时持刀捅刺、切割左乙背部、颈部等处,致两个花季青年当场死亡,劫取手机等财物后逃离现场。尸检报告反映,被害人金乙部创口长达26厘米,系反复用力切割形成,甲状软骨横断,气管、食管及两侧颈部肌肉、动脉、静脉完全离断,颈椎不全性离断,整个脖子几乎被割断。被害人左乙颈、胸、腹、背部等要某某位被捅20余刀。二被告人致某某害人的故意非常明显,作案手段极其残忍,犯罪情节和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王甲之前还因盗窃、抢劫被判刑两次,系累犯。武甲归案后供述前后反复,后来对捅刺被害人左乙的重要情节予以否认,认罪态度不好。二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极大。二被告人及某某审辩护人要求从轻改判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信。
6.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金甲、谢某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根据二被告人的赔偿能力等情况,参照该院惯例,判决赔偿两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20万元,于法有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金甲、谢某某上诉要求赔偿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200万元、抚养费160万元等费用在内的各项损失共计422万余元,于法无据,应予驳回。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甲、武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并致二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且作案手段极其残忍,犯罪情节和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王甲还系累犯,对二被告人均乙严惩。王甲、武甲及某某审辩护人要求从轻改判的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出庭检察员的意见成立,予以采纳。原审所作民事赔偿判决于法有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金甲、谢某某要求增加赔偿额的请求不予支持。原判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民事判赔得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项、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驳回被告人王甲、武甲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金甲、谢某某的上诉;
二、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对被告人王甲、武甲的死刑判决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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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金子明
代理审判员  韩大可
代理审判员  刘建中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钟晓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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