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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浙刑一终字第126号(2)
(二)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本裁定即为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龙甲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事裁定。


审 判 长  王胜东
代理审判员  孙 伟
代理审判员  叶亭虎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汝 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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