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浙刑三终字第94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1)浙刑三终字第94号
原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甲,男,1986年4月8日出生于江苏省泗阳县,初中文化,个体非法营运,户籍地×××。2010年10月22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逮捕。现押浙江省杭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汪某某,浙江飞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庞某某,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甲犯故意杀人罪,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来国平、姚慧玲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1年3月28日作出(2011)浙杭刑初字第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黄甲对刑事部分的判决不服,提出上诉。原审附带民事部分的判决已生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黄甲及其委托的二审辩护人汪某某、庞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黎明、陈婷婷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0年10月21日22时许,从事个体无证营运的被告人黄甲在本市上城区环城东路49路公交车站附近搭乘牌照为浙ATB835的出租车,与该车司机邓某某搭讪讨要出租车发票,后该车被运管人员截甲查。邓某某拒绝原地接受处理,以靠边停车为名欲移动出租车,但因途经此处旁观的被害人来某某自行车停在该出租车前,黄甲应邓某某要求,下车将被害人的自行车搬开,与被害人来某某发生争执推搡,期间被害人来某某击打黄甲头某某拳,黄甲即当众掏出随身携带的单面刃折叠刀,被害人来某某见状弃车逃跑,黄甲持刀追赶数百米至位于本市邮驿路22-1号的中国石化城站加油站小超市内,强行打开被害人来某某顶住的超市门后逼迫被害人至某某收银台内,持刀扎刺被害人来某某左胸部一刀,被害人来某某受伤后下跪作揖讨饶,黄甲再次殴打来某某后逃离现场。被害人来某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经鉴定,被害人来某某系胸部遭单面刃锐器刺戳致左某某、肺某某、心某某裂,急性大出血死亡。
2010年10月22日,被告人黄甲主动向南京市公安局沿江分局投案。
原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黄甲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令被告人黄甲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来国平、姚慧玲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万元。
被告人黄甲及其二审辩护人均提出,(1)其与被害人无甲,不存在杀人的动机和目的,其在推搡中用水果刀刺被害人一甲,没有预见到会造成被害人死亡,原判定性不当,其只有伤害被害人的故意。(2)其有自首情节,并积极筹款赔偿被害人。(3)其追赶被害人是为了讨回说法,并不是为了追杀被害人。追赶时被害人也某某弱更无求饶行为。原判却认为“被告人黄甲在本市繁华闹市区,当众持刀追杀已完全示弱并求饶的被害人”,原判这样认定是为了论证其“该死”而歪曲事实,刻意将案发地点进行肆意解释,并作为从重情节来抵消其自首这一法定从轻、减轻情节。一审法院过多地考虑了被害人方的情绪和要求。(4)其在移动自行车时遭被害人无乙打,被害人有过错;案发后其有自首情节,并积极筹集赔偿款十万元,原判量刑过重,要求二审法院全面掌握案情,对其从轻改判。
出庭的检察员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黄甲持易致人于死地的水果刀,捅刺被害人要甲位左胸部,创口深达胸腔致左某某、肺某某、心某某裂,其捅刺后未实施任何抢救行为,反而在被害人向某某跪求饶后还殴打被害人的脸,之后才逃离现场,足以说明其对捅刺行为造成死亡这一后果所持的至少是一种放任的心态,一审认定其构成故意杀人罪定性准确。被害人来某某因停放自行车与被告人黄甲发生争执推搡过程中有击打被告人头某某某某,但尚属一般争执范畴,不足以引发之后的故意杀人行为。而且被害人在看到被告人拿出刀具后即弃车逃跑,已经是一种示弱表现,在被告人追某某油站超市后被害人一乙躲避求饶,但被告人却某某实施捅刺行为,且在被害人已某某认错的情形下仍然拍打被害人的脸部,说明被告人在被害人完某某于下风的情况下依然不依不饶,反映其主观恶性大。被告人黄甲仅因琐事纠纷持刀当街追赶被害人,且不计后果地捅刺被害人,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反映了其主观恶性深;其不顾社会影响,在繁华闹市区当众持刀追杀,社会影响恶劣。虽然被告人在第二天即能自动投案,并能基本如实供述主要的犯罪事实,但综观全案,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原审判处其死刑适当。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21日22时许,被告人黄甲在杭州市上城区环城东路公交49路城站火车站车站附近进行个体无证营运等客时,坐上路过此地与之熟悉的邓某某驾驶的浙ATB835出租车,与邓某某搭讪并讨要出租车发票。后该出租车在环城东路公交525路城站火车站车站附近被运管人员截乙,运管人员要乙飞原地接受检查。邓某某拒绝原地接受处理,以靠边停车为由欲开动出租车,但因围观的来某某(被害人,殁年26岁)将自行车停在其出租车前而无法开动出租车。黄甲应邓某某要求下车欲将自行车搬开,与来某某发生争执推搡。其间来某某击打黄甲头某某拳。自感吃亏的黄甲掏出随身携带的单面刃折叠刀,来某某见状弃车逃跑,黄甲持刀追赶二百余米至位于杭州市邮驿路22-1号的中国石化杭州城站加油站,强行推开来某某从里面顶住的加油站超市大门。来某某在超市大门被黄甲推开后逃某某市收银台内并拉住加油站女员工吴某某挡在自己前面,黄甲追上后边推该女员工边朝来某某左胸部猛刺一刀。来某某受伤后下跪作揖求饶,黄甲再次殴打来某某后逃离现场,途中将作案凶器水果刀丢弃。来某某因胸部遭单面刃锐器刺戳致左某某、肺某某、心某某裂,急性大出血经抢救无效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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