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刑一终字第249号(3)
驳回尹某某、刘甲、吴甲的上诉;
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本裁定即为核准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刘甲、邱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吴甲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将对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尹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依法报送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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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梁 健
代理审判员 严成钢
代理审判员 潘 洁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汝 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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