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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浙刑三终字第70号(2)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对被告人蔡某某的死刑判决,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审判长
薛 春 宝
代理审判员
陈 蔚
代理审判员
赵 明 霞
二〇一一年七月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王 旖 琴
总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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