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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浙刑一终字第87号(2)
三、被告人夏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四、对被告人夏某某限制减刑。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周德金
代理审判员  孙 伟
代理审判员  施永来




二〇一一年七月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汝 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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