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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浙刑一终字第77号(2)
一、撤销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浙温刑初字第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一项的量刑部分,维持该判决的其余部分。
二、被告人韦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三、对被告人韦甲限制减刑。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梁 健
代理审判员  阮铁军
代理审判员  严成钢




二〇一一年七月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叶 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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