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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刑三终字第45号(5)
一、驳回被告人秦某某、陈乙、王甲、郭甲、杨甲、周甲、
陈丙、夏某某、刘丙、覃某某、王乙、徐某某、王丙、周乙、邵某某及附带民事诉讼上诉人梁某某、刘甲、刘乙、陈甲的上诉;
二、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本裁定即为核准以故某某人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陈乙、王甲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对被告人秦某某的死刑判决由本院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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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黄 寒
代理审判员
吴 郁 槐
代理审判员
钟 连 福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俞 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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