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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浙刑三终字第102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1)浙刑三终字第102号


原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甲,曾用名杨乙,男,汉族,1982年5月5日出生于×××,初中文化,农民,住×××。2010年6月1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被逮捕。现押×××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某某,男,汉族,1969年2月9日出生于×××,高中文化,无业,住×××。2010年7月1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逮捕。现押×××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温甲,男,汉族,1981年4月8日出生于×××,小学文化,农民,住×××。2001年8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3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5年4月刑满释放。2010年9月2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逮捕。现押×××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叶某某,男,汉族,1975年5月20日出生于×××,初中文化,农民,住×××。2010年6月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被逮捕。现押×××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孙某某,女,汉族,1967年10月27日出生于×××,初中文化,系丽水市现代豪门娱乐会所经理,住×××。2010年6月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被逮捕,2011年4月12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吴某某,男,汉族,1986年7月30日出生于×××,初中文化,系丽水市现代豪门娱乐会所营销经理,住×××。2009年10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2010年6月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被逮捕,2011年4月12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1970年4月24日出生于×××,初中文化,农民,住×××。2009年7月7日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10年7月14日因本案被逮捕。现押×××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温乙,曾用名温丙,男,汉族,1978年11月21日出生于×××,小学文化,农民,住×××附2号。2010年6月1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被逮捕。现押×××看守所。
×××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丽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某某、杨甲、温甲、孙某某、吴某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叶某某、王某某犯窝藏罪,被告人温乙犯包庇罪一案,于2011年4月11日作出(2011)浙丽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杨甲、马某某、温甲、叶某某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0年6月3日晚,被告人马某某、杨甲、温甲、叶某某与刘某某(在逃)等人在×××现代豪门娱乐会所(以下简称现代豪门)210包厢唱歌。当晚22时30分许,同在该娱乐会所娱乐的客人钟成波因安排女服务员一事,与现代豪门经理即被告人孙某某在二楼大厅发生争吵。钟成波扬言要拿刀砍孙某某,并与孙某某叫来的保安王林等人发生冲突。
孙某某遂与现代豪门营销经理即被告人吴某某商量去210包厢找东北人。随后,孙某某在210包厢告诉马某某有人在大厅闹事,问马某某是否认识,要求马某某去看一下。马某某、杨甲与刘某某等人即赶到大厅,让钟成波离开,并将钟成波推往门口,双方发生互殴,钟成波从现代豪门后门逃离。马某某、杨甲、温甲、刘某某等人追赶未果返回时,在后门楼梯口遇见在一楼酒吧消费的客人季礼伟,误以为季礼伟是钟成波同伙,即上前对季礼伟拳打脚踢,杨甲还跳起来用脚蹬季礼伟胸部,致季礼伟因心脏破裂当场死亡。
当晚,得知季礼伟死亡消息后,马某某指使温甲、杨甲逃离丽水,叶某某明知马某某是犯某某的人,不仅帮助马某某打探消息,还将马某某藏匿在丽水市莲都区金苑新村29幢107室其住处,并商量逃跑事宜及如何应付公安机关调查。被告人王某某将一张广东省电话卡交给马某某使用,协助马某某逃跑。此后,公安机关数次向叶某某、王某某调查,两人均隐瞒马某某藏匿处所。
6月4日,被告人温甲与杨甲逃到温州后,告知其兄即被告人温乙其在丽水打人一事,并商量如何应对公安机关调查。同月11日,公安机关在向温乙调查时,温乙明知温甲是犯某某之人,仍作假证包庇温甲。
原审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杨甲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温甲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以窝藏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叶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撤销对其犯非法经营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包庇罪,判处被告人温乙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被告人杨甲上诉提出,其只是跟随温甲,而温甲是帮马某某打架,原判认定其殴打情节最重不当;没有证据证明被害人系甲死;其尽力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应当认定其有悔罪表现;本案首犯马某某仅被判处无期徒刑,一审对其量刑畸重。请求二审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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