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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刑二终字第135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0)浙刑二终字第135号


原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钱某某,男,1975年5月7日出生,汉族,×××人,大专文化,原系宁波培罗成国际经贸有限公司经理、余姚市现代货运有限公司股东、余姚市舜岳化工物资有限公司股东、宁波海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十二部经理、余姚市环球经贸技术合作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负责人,住×××。因本案于2008年11月24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浙江省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09年1月23日被逮捕。现押余姚市看守所。
辩护人邵某某,浙江时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甲,男,196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人,高中文化,原系浙江省余姚市现代货运有限公司、余姚市舜岳化工物资有限公司股东兼总经理,住×××。因本案于2008年10月24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逮捕。现押余姚市看守所。
辩护人杨甲、杨乙,浙江杭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耿某某,男,1970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人,中专文化,原系上海慧纳新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德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住×××。因本案于2008年10月25日被浙江省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逮捕。现押余姚市看守所。
×××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耿某某、钱某某、陈甲分别犯合同诈骗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于2010年7月1日作出(2010)浙甬刑一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陈甲、钱某某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二审期间,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对本案进行了阅卷审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被告人,并听取辩护人和检察机关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上海德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伊公司)、上海慧纳新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慧纳新公司),主要从事化工原料的进口销售,实际负责和经营人均为被告人耿某某,其他三名股东均系耿某某亲友,并未参与实际经营、管理,也没有获取公司利益。2008年4月至10月,被告人耿某某明知两家公司没有实际履约能力,仍与上海东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协通国际商务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余姚市环球经贸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球公司)、温州瑞一事业投资有限公司等4家单位签订、履行代理进口合同时,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手段,违反合同规定擅自变卖进口货物,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和资金周转等,实际骗得货物价值人民币6106万余元。
2008年8月19日,环球公司负责人陈志明因15票信用证3400万余元欠款之事要求被告人耿某某、钱某某想办法归还。钱某某明知耿某某负有巨额债务且无实际履行能力,提议并与耿某某合谋后,向陈志明编造耿某某在宁波海田公司有6000吨的塑料但无钱付汇提货,若付钱即可提货,销售后可赢利约1000万元,以此归还慧纳新公司欠环球公司的货款,要求环球公司继续为慧纳新公司开具信用证,用于进口货物,并将出售货物的货款借给耿某某,让耿到宁波海田公司付汇提货。陈志明为减少公司损失,对钱某某所提方案信以为真,与钱某某、耿某某在上海锦沧大酒店达成会议纪要:钱某某承诺在2008年12月底前收回全部欠款;钱某某在其他公司逐月增加给慧纳新公司开证额度,每月将约100万美元的金额给慧纳新公司耿某某用于环球公司的开证保证金和海关关税;环球公司继续与耿某某合作开证。后陈志明提出要找一个买家,由环球公司直接将进口的货物出售给买家。后钱某某告诉被告人陈甲,环球公司同意给慧纳新公司开具信用证,但环球公司要自己卖货,需要找一个有实力的买家,其可以从环球公司把买家支付的货款借出来用于归还余姚市海星纺织品外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星公司)的欠款。陈甲同意以其所经营的余姚市舜岳化工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舜岳公司)名义为环球公司销售货物。慧纳新公司与环球公司签订进口HDPE等化工产品2233吨、总价392万余美元的代理合同。舜岳公司于同年9月8日与环球公司签订上述货物的4份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环球公司以人民币12600元至14200元不等的价格将其代理进口的上述化工产品出售给舜岳公司,共计货款人民币3006.37万元;需方舜岳公司将15%货款预付到供方环球公司银行帐户,余款款到发货。因舜岳公司资金不足,故陈甲以舜岳公司名义支付100万元预付款,钱某某以培罗成公司名义代为支付300万元预付款。随后,环球公司为慧纳新公司进口2233吨HDPE等化工产品,向银行申请开具7票总金额为392万余美元(折合人民币2689万余元)的远期信用证。同年9月23日,陈甲将预收款700万元作为货款支付给环球公司。钱某某于当日以耿某某需去宁波海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田公司)买单为借口,从环球公司骗借得该770万元并由环球公司汇入耿某某公司帐户。耿某某将其中的100万元归还给瑞一公司的欠款,将其余600万元转汇给舜岳公司。陈甲于当日再将该600万元作为货款再次支付给环球公司。钱某某又以同样借口从环球公司骗借得该600万元并由环球公司汇入耿某某公司帐户。耿某某将其中的500万元归还给海星公司的欠款。钱某某还当着陈志明的面,假装打电话给海田公司的人员确某某述款项已汇入海田公司。9月29日,陈甲还从环球公司借得230万余元作为报关等费用。在环球公司将进口货物的货权转移给舜岳公司后,陈甲将取得的大部分货物出售,先后支付给环球公司货款共计人民币2329万余元,尚欠环球公司货款677万余元,所得部分货款用于舜岳公司归还海星公司等债务,其中钱某某以其经营的培罗成公司为耿某某开证需代耿付汇为名,于10月6日从舜岳公司获得400万元。慧纳新公司欠李小刚所在报关公司报关费用100万余元,李小刚将该批报关后的117吨货物(合同价1630500元)扣下折抵慧纳新公司所欠的报关费用。耿某某、钱某某因此实际骗得人民币21266969元,陈甲参与诈骗货物价值18143195.9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舜岳公司查扣尚未出售的107吨聚乙烯,价值人民币111万元,已退还给环球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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