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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刑三终字第209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0)浙刑三终字第209号


原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章某某,男,1990年4月2日出生于×××,汉族,无业,住×××。2009年11月2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现押浙江省泰顺县看守所。
辩护人柯某某,浙江平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男,1989年7月7日出生于×××,汉族,无业,住×××。2010年2月2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逮捕。现押浙江省泰顺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林甲,男,1989年5月28日出生于×××,汉族,无业,住×××。2009年12月1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逮捕。现押浙江省泰顺县看守所。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章某某、林甲、张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蔡介旺、傅美珠、陈小平、蔡梦梦、蔡育恒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0年8月5日作出(2010)浙温刑初字第20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章某某、张某某对刑事部分的判决不服,分别提出上诉。原审附带民事部分的判决已生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公开审理本案。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剑洪、杨斌出庭履行职务。被告人章某某、张某某及章某某委托的二审辩护人柯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9年10月30日晚,被告人章某某、林甲、张某某与王某某、陈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泰顺县罗阳镇城北路星光大道KTVA020包厢喝酒娱乐。当晚10时许,章某某在星光大道KTV大厅处休息时,发现欠王某某5000元“马刀钱”(高利贷)的被害人蔡某某,即回包厢将该情况告知王某某等人。而后章某某、林甲、张某某与陈某某、王某某走出包厢。在章某某指点下,陈某某强行要求正欲离开星光大道的被害人蔡某某到一边讲话,双方发生争吵并扭打,章某某、林甲、张某某及王某某随即亦冲上去对被害人蔡某某实施围追殴打。期间,章某某等用随身携带的匕首捅刺被害人蔡某某颈、背、臀部等部位十余刀;林甲除对被害人蔡某某拳打脚踢外,并持砖头猛砸;张某某则和陈某某、王某某则对被害人蔡某某拳打脚踢。被害人蔡某某被打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蔡某某因血气胸合并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原审以故意杀人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章某某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林甲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令被告人章某某、林甲、张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蔡介旺、傅美珠、陈小平、蔡梦梦、蔡育恒经济损失计人民币306030.5元。其中,由章某某承担20万元,由林甲承担6万元,由张某某承担46030.5元,各被告人互某某带赔偿责任;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人章某某上诉及其二审辩护人均提出,章某某没有杀人故意,捅刺的是臀、腿和手臂等非要某某位,原判定性不当;章某某不是本案犯意的发起人,当时大量饮酒,控制能力变弱,被害人欠某某已久,事出有因,要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某某上诉提出,本案没有事先预谋,与其他被告人没有共同杀人的意思联络,其不应对被害人的死亡后果承担责任;原判量刑畸重,要求改判。
检察员出庭意见:一审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一审判决定性准确,对三被告人量某某当;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章某某、林甲、张某某等人案发前在浙江省泰顺县为在赌场放高利贷的福建籍男子王某某及陶志德(均另案处理)提供保护。王某某、章某某多次向借5000元“马刀钱”(高利贷)的本地男子蔡某某(被害人,殁年30岁)追讨不成。2009年10月30日晚,章某某、林甲、张某某及王某某、陈某某等人在泰顺县罗阳镇城北路星光大道KTVA020包厢喝酒娱乐。当晚10时许,章某某在星光大道KTV大厅发现蔡某某,即返回包厢告知王某某等人。随后,章某某、林甲、张某某与陈某某、王某某走出包厢,在章某某指点下,陈某某拉正欲离开星光大道KTV的蔡某某到一边讲话,双方发生争吵并扭打,章某某、林甲、张某某及王某某随即冲上去对蔡某某围追殴打。其间,章某某用随身携带的匕首捅刺蔡某某颈、背、臀部等部位十余刀;林甲对蔡某某拳打脚踢,并持砖头猛击蔡某某;张某某和陈某某、王某某对蔡某某拳打脚踢,致被害人蔡某某肺裂伤,血气胸合并失血性休克,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上述事实,有公安机关根据被告人章某某指认提取的沾有被害人蔡某某血迹的衣、裤,调取的现场监控录像,蔡李祥证实目睹章某某持尖刀刺蔡某某背部,王尤静、蔡细丰证实目睹章某某持尖刀捅刺蔡某某,薛三员、谢昌江、蔡祈新证实目睹章某某参与殴打蔡某某,被告人林甲供述目睹章某某刺蔡蔡某某背部,被告人张某某供述目睹章某某持尖刀捅刺。章某某亦供认。另有蔡薛荣、王尤亮、王冬蓝、蔡细丰、陶志德、陶小蓬、王小丽、吴少锋、蔡天赐、杨可可、蔡祈领、陈小平等人的证言,章某某、林甲、张某某帮助王某某在赌场放高利贷,现场勘查笔录,DNA鉴定结论和尸体检验鉴定结论现场情况、提取的物证、鉴定结论及被害人蔡某某死因。章某某、林甲、张某某均供述在案,所供可相印证,并与上述证据反映的情况相符。上列证据经一审庭审宣读、出示、质证,并已在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中分项列述。本院审查予以确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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