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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浙刑三终字第80号(2)
(一)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谢甲、谢乙、谢丙、张某某及被告人谢丁的上诉;
(二)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郑 军
代理审判员  章雨舟
代理审判员  聂昭伟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韩 熙 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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