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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浙刑三终字第72号(2)
二、被告人李甲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三、对被告人李甲限制减刑。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丁 卫 强
代理审判员
诸 莉 彬
代理审判员
赵 明 霞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 旖 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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