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浙刑二终字第29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1)浙刑二终字第29号
原公诉机关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某某,男,汉族,1970年10月24日出生于×××,大学文化,中共党员,原系浙江省金华市公安局消防支队防火监督处处长兼工程师,副团级,住×××。因本案于2010年4月29日被刑拘,2010年5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浙江省金华市看守所。
辩护人罗甲、罗乙,浙江绣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金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受贿罪一案,于2011年1月26日作出(2010)浙金刑二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黄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4年至2010年4月,被告人黄某某在担任浙江省金华市消防支队磐安县大队大队长、金华市公安局消防支队防火监督处处长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先后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85.394万元,并在消防审验、工程款支付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具体事实如下:
1、2004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黄某某利用担任磐安县消防大队大队长职务便利,为承接磐安县消防大队办公大楼土建工程的陈卫中在结算剩余工程款方面谋取利益,收受陈卫中人民币1万元。
2、2007年4月至2010年4月,被告人黄某某利用担任金华市消防支队防火监督处处长职务便利,为金华市蓝箭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张乙在消防工程检测行业整顿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5次收受张乙现金、汇款、20条中华软壳香烟,共计人民币9.2万元。2007年9月份,黄某某收受张乙以他人名义收购金华正安消防检测有限公司(简称正安公司)20%干股,并先后登记在许乙、赵某某等人名下。2009年1月至2010年3月间,黄某某先后获得分红款共计人民币45.4996万元。2009年初至4月,被告人黄某某先后二次向张乙索取人民币25万元。
3、2007年6月至2009年初,被告人黄某某利用担任金华市消防支队防火监督处处长职务便利,为杨秀明在金华申华置业集团公司申华大厦A座的消防验收、审批等谋取利益,先后3次收受杨秀明现金及酒店消费卡、购物卡,合计人民币2万元。
4、2007年10月和2008年上半年,被告人黄某某利用担任金华市消防支队防火监督处处长职务便利,为林江的义乌市缤纷年代娱乐有限公司娱乐场所、义乌市怡嘉酒店在消防审验方面谋取利益,先后2次收受林江现金及10条中华软壳香烟票,合计人民币5.63万元。
5、2008年3月至2009年下半年,被告人黄某某利用担任前述职务便利,为陈效国的义乌市天伦皇朝娱乐有限公司娱乐场所等在消防审验方面谋取利益,先后6次收受陈效国鸡血石摆件、购物卡、炖品店消费卡120条中华牌软壳香烟票,合计人民币11.694万元。2010年4月,被告人黄某某为逃避法律追究,委托孔某某退还鸡血石摆件和人民币4万元。
6、2008年6月,被告人黄某某利用担任前述职务便利,为杨兴隆的义乌市志丹网吧新址在消防审验上谋取利益,收受杨兴隆银行卡,共计值人民币2万元。
7、2009年8月,被告人黄某某利用担任前述职务便利,为马永斌的东阳华厦豪庭KTV在消防审验上谋取利益,收受马永斌人民币5000元。
8、2009年8月,被告人黄某某利用担任前述职务便利,为楼益民的义乌市商贸区欣缘网吧在消防审验方面谋取利益,收受楼益民人民币5万元。2010年4月27日,在得知检察机关传唤后,黄某某将该5万元现金退还楼益民。
9、2009年11月至12月,被告人黄某某利用担任前述职务便利,为吴立晓的东阳市白云美高美歌厅在消防审验方面谋取利益,收受吴立晓人民币3万元及10条中华硬壳香烟票(价值人民币3700元)。
案发后,检察机关从孔某某处扣押到鸡血石摆件一件,从楼益民处扣押到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黄某某的亲属退出赃款人民币59万元、炖品店消费卡1万元。
原审根据以上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判令扣押在案的赃款、赃物,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予以追缴。黄某某上诉提出,其收受张乙的25万元不属索贿;正安公司的20%股权不应认定为受贿,如认定受贿,数额应作价10万元;其归案后有检举他人犯罪的立功表现,且系自动投案,要求从轻改判。其二审辩护人亦提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事实,符合准自首的构成要件,并有检举他人受贿犯罪及同监室人员盗某某罪的重大立功表现,要求从轻改判。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黄某某受贿的事实,有行贿人陈卫中、张乙、杨秀明、林江、陈效国、杨兴隆、马永斌、楼益民、吴立晓及证人许甲、吴某某、孔某某、施某某、陈甲、何甲、廖某某、陈乙、何乙、许乙、赵某某、祝某某、江某某、陈丙、张甲、沈某某、金某某、陈丁、李某某等的证言,建设银行活期存款帐户明细帐查询清单、明细帐,磐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会议纪要、工程款支付审批表、收条、发票,防火审核申报表、消防审核意见书、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验收意见书,金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金华市公安局消防支队在金华日报联合发布《关于消防检测机构计量认证合格情况的公告》,正安公司的工商资料、股权转让合同、股东决议、财务报表,金华市蓝箭工程检测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卷烟价格证明、价格鉴定结论书,扣押物品清单,警官证、警官任免晋衔报告表、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金华市公安局消防支队证明、防火处职责、防火监督处处长职责、大队长职责,侦查机关出具的归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黄某某亦供认不讳,所供与上述证据反映的情况相符。关于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1)证人张乙证言与被告人黄某某供述相互印证,证实黄某某以个人职务升迁需要疏通关系为由,两次向张乙索取人民币25万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黄某某辩护人称向张乙索取的25万元不属索贿,显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2)黄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张乙及其公司谋利,在未支付任何转让款的情况下收受正安公司20%股权,并将股权登记在自己的亲戚、朋友名下,工商登记机构关于《股权转让交割完毕证明》证实股权转让价格为人民币20万元,亦与同期另一股东陈丁受让正安公司10%股权的价格为人民币10万元相印证。原判认定黄某某收受20%股权系受贿行为,价值人民币20万元,具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无不当。黄某某对此节事实提出的异议,不予采信。(3)金华市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黄某某检举的他人受贿犯罪事实没有证据证实。黄某某及其二审辩护人提出黄某某检举他人受贿犯罪的行为构成重大立功,无事实依据,亦不予采信。但黄某某在二审期间检举同监室案犯的其他盗窃犯罪事实,经查属实,其行为构成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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