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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刑三终字第276号(2)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对被告人李甲的死刑判决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审 判 长 薛春宝
代理审判员 陈 蔚
代理审判员 姜裕峰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 旖 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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