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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刑一终字第196号(4)
一、驳回被告人王甲、王乙、王丙、方某某的上诉,
二、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本裁定即为核准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王丁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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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周 步 青
代理审判员
周 德 金
代理审判员
严 成 钢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李 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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