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刑三终字第221号(2)
3.2009年5月初,王甲与马某某商定由王甲出资,马某某负责购买毒品。王甲筹集毒资人民币50万元,并指使其子王丁将该50万元汇入石某某的银行帐户。其中王甲向同某某友被告人沈某某筹资人民币23万元,沈某某明知王甲筹资用于购买毒品仍积极出资。同月10日,马某某、石某某及被马某某纠集的被告人王乙到达昆明,次日转至孟连县。同月13日,马某某、石某某、王乙一起从当地银行取款50万元,马某某、王乙将毒资46万元交给毒贩“小某某”购买毒品。14日,“小某某”在中缅边境中方的孟阿镇将麻古6万粒和一包香料交给在此接应的王乙,后由石某某在前面探路,马某某、王乙携带毒品乘坐云J10618客运汽车返回孟连县,途中马某某、王乙被抓获,公安人员当场缴获麻古6万粒(净重5 558克),含有香草素、乙基香草素成份的粉末982克。同日,石某某在孟连县福瑞宾馆被抓获,并当场缴获毒资31万余元。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从现场查获的麻古、毒资等物证,银行卡凭条、取款业务回单、机票、住宿证明等书证,证人王丁、邱某某、岑某某、王戊、张某某等人的证言,同案被告人蔡某某、方甲的供述,扣押物品清单、毒品鉴定结论,被告人王甲、马某某、石某某、王乙、沈某某的供述。
4.2008年10月-11月间,被告人王甲向在四川省成都市的被告人刘甲购买冰毒(甲基苯丙胺),并通过他人多次向刘甲汇毒资,刘甲购买并运输冰毒500克至×××交给王甲。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刘甲的银行帐户进出帐记录,刘小燕的证言,同案被告人方甲、徐某某、沈某某的供述,被告人王甲、刘甲的供述。
5.2008年12月,被告人陈甲、徐某某在×××西坞街道蒋家池头村陈甲的家中制造麻古,由徐某某提供制毒原料冰毒60克,陈甲提供技术、设备和其他原料,因技术原因制毒未果。2009年1月,徐某某与王甲商定,由王甲提供资金,陈甲提供技术,王甲、陈甲、徐某某合伙在慈溪市龙山镇范市范甲家中制造麻古。被告人范甲明知王甲租借厂房在制毒,仍提供场地方便他人制毒。至同年3月共制造出麻古1万余粒(重约900克)。2009年2月上旬,王甲在范甲家中将制造的2 000粒(重约180克)麻古以每粒6元的价格贩卖给陈甲的女友被告人裘甲,裘甲将该批毒品带到奉化市,后因麻古质量不好,裘甲又将其中的1 500粒再交给陈甲拟加工,因机器设备等原因未果。上述毒品部分被公安人员查某某由徐某某上缴公安机关。
2009年5月10日晚22时许,被告人陈甲被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其身上查获冰毒2.543克、麻古10.0172克。
2009年5月15日,被告人王甲、沈某某被抓获,公安人员当场查获属于王甲等制造的麻古206.437克、冰毒9.0168克、含有烟酰胺成份的粉末120.1803克,以及压片机、塑料包装袋等物。
2009年5月19日,被告人徐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并上缴自制的麻古185.6902克。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查获的自制麻古、用于制造麻古的压片机,证明各被告人股某某的欠条、领条,王决强的证言,同案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毒品照片、毒品鉴定结论,尿样检测报告。被告人王甲、徐某某、陈甲、裘甲的供述。
6.2008年10月底,被告人王甲通过徐某某租借了奉化市花园新村8幢302室,后将麻古和冰毒放于该房内,并指使沈某某和被告人孙某某予以看管并帮助贩卖。其间,由沈某某帮助贩卖给徐某某约60克冰毒,由孙某某帮助贩卖给徐某某、陈甲麻古共约150粒(重约13.5克)。另由陈甲先与王甲联系,后陈甲从该房内拿走麻古1 000粒。
7.2009年4月份,沈某某受王甲指使,至宁波市镇海区骆驼街道阳明大酒店大堂口将5克冰毒、50粒(重约4.5克)麻古贩卖给徐某某。
8.2009年3、4月间,沈某某先后二次在慈溪市观海卫镇海卫家园14号楼附近,共贩卖给蔡某某麻古70粒(重约6.3克),每粒50元。
9.2008年底的某日,被告人蔡某某受王甲指使,至宁波市江东区“速八”酒店门口,将600粒(重约54克)麻古贩卖给陈甲。
10.2008年11月至2009年2月间,蔡某某多次至慈溪市观海卫镇恒丰宾馆将共计5克冰毒、1 00粒麻古贩卖(重约9克)给史某某。
11.2009年2月某日,被告人方甲指使罗某某、王丙(均已判决)至慈溪市浒山街道一宾馆,将10余克冰毒贩卖给他人。同月13日,方甲指使罗某某、王丙至宁波市镇海区骆驼街道银座大酒店,将78余克冰毒贩卖给杨乙。罗某某、王丙、杨乙等人准备离开酒店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缴获冰毒78余克。
12.2009年4月,方甲在慈溪市观海卫镇顺达宾馆门口多次将共计70粒(重约6.3克)麻古、7克冰毒贩卖给方乙;在慈溪市金山公园附近多次将共计30粒(重约2.7克)麻古贩卖给施某某。同年2月到4月间,方甲在慈溪市观海卫镇顺达宾馆等地分三次将共计3克冰毒贩卖给包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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