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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刑三终字第221号(5)
一、驳回被告人王甲、徐某某、范甲的上诉;
二、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本裁定即为核准以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对被告人王甲的死刑判决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审 判 长 干金耀
审 判 员 郑 军
代理审判员 章雨舟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韩熙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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