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浙刑一终字第70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1)浙刑一终字第70号
原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叶甲,男,194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系被害人叶友进的父亲。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甲,女,195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系被害人叶友进的母亲。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叶乙,女,199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系被害人叶友进长女。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叶丙,女,200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系被害人叶友进次女。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暨叶乙、叶丙的法定代理人)赵某某,女,1979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系被害人叶友进之妻。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甲,男,197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人,农民,住×××。因犯盗窃罪于1994年10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抢劫罪于1997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3年6月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0年2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逮捕。现押平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徐某某,浙江金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叶丁,男,1976年8月5日出生,汉族,×××人,农民,住×××。因本案于2010年3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逮捕。现押平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叶己,浙江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池某某,男,197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人,农民,住×××。因本案于2010年3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逮捕。现押平阳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某某,男,199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人,农民,住×××。因本案于2010年7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逮捕。现押平阳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胡某某,男,198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人,农民,住×××。因本案于2010年3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逮捕。现押平阳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佑某某,男,1990年4月5日出生,汉族,×××人,农民,住×××。因本案于2010年3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逮捕。现押平阳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男,1989年9月5日出生,汉族,×××人,农民,住×××。因本案于2010年3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逮捕。现押平阳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怯某某,男,198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人,农民,住×××。因本案于2010年3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逮捕。现押平阳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黄甲,男,198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人,农民,住×××。因本案于2010年3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逮捕。现押平阳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叶戊,男,199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人,农民,住×××。因本案于2010年3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逮捕。现押平阳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黄乙,男,199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人,农民,住×××。因本案于2010年3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逮捕。现押平阳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林乙,男,198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人,农民,住×××。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6年7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本案于2010年2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8日被逮捕。现押平阳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林丙,女,198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人,农民,住×××。因本案于2010年3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逮捕。现押平阳县看守所。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甲犯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叶丁犯聚众斗殴罪、抢劫罪,被告人池某某、胡某某、佑某某、张某某、怯某某、黄甲、叶戊、黄乙、林乙、杨某某犯聚众斗殴罪,被告人林丙犯窝藏罪,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叶甲、林甲、赵某某、叶乙、叶丙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1年1月27日作出(2010)浙温刑初字第3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叶甲、林甲、赵某某、叶乙、叶丙及被告人周甲、叶丁、池某某、杨某某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周甲故意杀人事实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周甲及其委托的辩护人浙江金瓯律师事务所律师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亮、俞炜出庭执行职务;其余部分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0年2月4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叶丁到×××山门宾馆601房间向吴全苗催讨债务,被告人周甲为逞强而插手解决该纠纷,与叶丁发生口角,后又纠集被告人池某某、佑某某、张某某、林乙等人殴打并挟持叶丁。当周甲等人将叶丁带至山门宾馆大门附近时,与叶丁事先纠集的被告人胡某某、叶戊、黄甲、黄乙及曾丙、曾甲、曾乙(均另案处理)等人发生互殴。事后,叶丁即纠集叶友进,并由叶友进与周甲约定双方在平阳县山门镇红源路游泳池附近械斗。尔后,双方积极准备械斗工具,林乙按照被周甲授意提供伸缩棍两根;黄甲、黄乙购买了菜刀等物。当日下午3时30分许,周甲纠集池某某、佑某某、张某某、怯某某、杨某某等人与叶丁、叶友进纠集的胡某某、叶戊、黄甲、黄乙等人在红源路游泳池附近发生械斗。期间,周甲持刀砍击叶友进左颈部一刀,致叶友进因失血性休克而当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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