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浙刑一重字第3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1)浙刑一重字第3号
原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金某某,男, 1969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人,农民,住×××。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于1991年9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又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1年9月1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09年4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 日被逮捕。现押金华市看守所。
×××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金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金某某犯强奸罪、强制猥亵妇女罪一案,于2009年12月28日作出(2009)浙金刑一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金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法定的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本院依法进行了复核,于2010年7月12日作出了(2010)浙刑一复字第31号刑事裁定,同意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于2010年11月19日作出(2010)刑三复31163287号刑事裁定,认为原审判决、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惟量刑不当。遂不核准并撤销本院(2010)浙刑一复字第31号同意原审对被告人金某某以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发回本院重新审判。本院据此依法重新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明:一、关于强奸的事实
1、2005年8月10日23时40分许,被告人金某某窜至×××区330国道马鞍山路段,尾随骑自行车下班回家的当地妇女张某某,采用扼颈等手段将张拖入路边绿化带的草丛里实施了奸淫。
2、2005年9月17日中午11时40分许,被告人金某某在×××婺城区苏孟乡苏孟村附近的二环南路上遇见被害人赖甲(时年13岁),采用捂嘴、言语威胁等手段,将赖甲拖入机耕路边的桂花田中实施了奸淫,并用手指抠摸赖甲的阴道致出血。
3、2006年7月5日晚,被告人金某某在×××婺城区琅琊镇仓里村至杨塘下村路口附近遇见路过的被害人付某某,趁周围无人之机,采用掐脖、捂嘴等手段,将付某某拖入路边的竹林里实施了奸淫。
4、2007年5月8日16时许,被告人金某某窜至金华市婺城区长山乡至石道畈村路段,趁周围无人之机,采用捂嘴等方式将放学路过的被害人徐某某(时年9岁)强行拖入路边树丛,用言语威胁并将徐的裤子脱下,又用手指抠摸徐某某的阴道致出血。金某某还用生殖器欲插入徐某某的阴道未成后射精。
5、2008年5月31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金某某驾驶一辆三轮摩托车,窜至浙江省武义县王宅村卫生院门口,以带路为由将被害人刘甲(时年12遂)骗至武义县桃溪镇通往该镇上江村的山路处,采用言语威胁等手段对刘甲实施了奸淫。
6、2008年6月2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金某某在×××秋滨街道仙华南街和始丰路交叉口西南侧,遇见路过的女青年黄某某。金采用砖块敲击黄的后脑部、掐脖、言语威胁等手段控制黄某某,并将黄某某拖入路边草丛实施了奸淫。
7、2009年4月18日13时许,被告人金某某驾驶一辆三轮摩托车窜至龙游县东华街道上圩头村小溪边,见当地妇女赖甲某独自一人在小溪边洗衣服,遂起强奸歹念。金某某判断溪边房门半开的房屋可能是赖甲某的家,遂预先窜进该房内并在门边守候。当赖甲某进入大门,金某某将赖甲某强行推倒在地,采用掐脖、言语威胁等手段对赖实施了奸淫。金某某在逃跑的过程中,被村民抓获归案。
以上事实,分别有被害人张某某、赖甲、付某某、徐某某、刘甲、黄某某、赖甲某的陈述,徐建能、徐玮、华惠兰等证人的证言,伤情鉴定结论、提取的内裤和金某某的精斑及DNA鉴定结论,现场勘查笔录、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金某某亦供认在案,所供与前述证据证实的情况相符,足以认定。
(二)关于强制猥亵妇女的事实
1、2006年2月14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金某某在×××婺城区琅琊镇往该镇仓里村方向的路上,尾随路过的当地女青年刘甲某至附近的溪边,金抓住刘的衣服试图摸刘的乳房。因遭刘的反抗及有路人骑摩托车经过,金某某逃离了现场。
2、2006年夏天某日19时许,被告人金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窜至金华市婺城区琅琊镇,见女青年滕某某和滕丽梅骑乘一辆自行车路过,即尾随其后,并择机赶超至二人前方停车守候。当滕某某骑车经过时,金某某上前抱住滕某某,并用手抓摸滕的乳房。滕丽梅见状跳车逃往附近的村里并大声叫喊。金看到滕丽梅快跑到附近村口时,遂将滕丽霞放掉而逃离现场。
以上事实,有分别有被害人刘甲某、滕某某的陈述,滕丽梅的证言等证据证实,金某某亦供认在案。足以认定。
(三)关于猥亵儿童的事实
1、2006年10月13日16时许,被告人金某某驾驶一辆三轮摩托车,窜至金华市婺城区长山乡石道畈村至东屏村路段,趁周围无人之机,将骑自行车放学路过的幼女倪乙(时年10岁)连人带车拖入路边的树丛中,又采用言语威胁的方式强行将倪的裤子脱下,还用手摸倪的阴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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