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浙刑二重字第3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1)浙刑二重字第3号
原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某,男,198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杭州市人,大专文化程度,浙江永宁龙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住×××。因本案于2008年8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逮捕。现押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卢某某,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集资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虚开增殖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孙某某、陆某某、杨某某、戚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于2009年11月17日作出(2009)浙杭刑初字第250号刑事判决:(一)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合同诈骗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虚开增殖税专用发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判处被告人陆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判处被告人戚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三)现扣押在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的车辆11辆、千足金金条6根、笔记本电脑6台予以追缴,变现后所得款项连同扣押的赃款人民币13253141.5元、浙江大华担保有限公司工商银行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帐户被冻结的余额人民币13763.88元,均按照追赃率发还各被害人。(四)责令被告人陈某某、陆某某、杨某某退赔其余违法所得,发还相关被害人。宣判后,被告人陈某某提出上诉。本院经审理,于2010年10月15日作出(2010)浙刑二终字第2号刑事裁定:(一)驳回被告人陈某某的上诉;(二)维持原判;(三)对被告人陈某某的死刑判决,依法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2日作出(2010)刑二复18857609号刑事裁定:(一)不核准我院(2010)浙刑二终字第2号维持一审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合同诈骗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虚开增殖税专用发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二)撤销我院(2010)浙刑二终字第2号维持一审对被告人陈某某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合同诈骗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虚开增殖税专用发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三)发回我院重新审判。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重新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2003年5月,被告人陈某某在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注册成立杭州永字阀门有限公司。至2006年7月,因经营不善,欠下浙江元通机电工贸有限公司货款3000余万元。同年7月10日,陈某某又注册成立杭州永宁龙机电设备有限公司,2007年5月变更为浙江永宁龙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永宁龙公司),注册资金人民币1000万元。期间,陈某某为增加和扩大公司企业在社会上的信誉度及影响面,利用非法获取的资金,将浙江永宁龙公司的注册资本增资至人民币2000万元,先后采取捐款等方式,获取中华爱国英才报效祖国活动组织委员会、浙江•中国民营企业峰会组委会、以及萧山区政府等组织单位分别授予的“全国先进爱国企业家”、 “中国民营自主创新优秀企业家”、“十大创业英才”、“新农村建设贡献奖”等荣誉称号,并相继设立浙江永宁龙铜业有限公司、杭州永宁龙广告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利用报刊、电台等媒体,在社会上对公司企业作虚假宣传。2007年10月始,被告人陈某某隐瞒公司严重负债,根本没有正常经营,不具有偿还能力的真相,以购买土地、需要周转资金、从事贸易活动等为理由,以月息2.5%-12%不等的高额利息以及银行承兑汇票免贴息为诱饵,通过在银行工作的同案被告人陆某某、孙某某、杨某某及其他人员联某某、介某某,在同案被告人戚某某等人的具体操作下,以公司及个人名义,先后向杭州万商食品公司、杭州浙商担保公司、浙江中力控股公司及周梅娥、王灿江、沈亚芳等单位和个人非法集资共计人民币5.234亿余元。至案发,尚有集资款计人民币2.094亿余元无法返还。所得款项被陈某某用于归还债务、支付高额利息、介某某费、购买房产以及挥霍等。
(二)2007年初至2008年7月,被告人陈某某隐瞒公司巨额负债,根本没有履约能力的真相,以浙江永宁龙公司的名义,先后与杭州天元电力电缆有限公司、杭州春江电缆经营有限公司、杭州鸿雁工贸有限公司签订电线电缆购销合同或总经销协议。陈某某采取以支付部分货款、开具空头支票等手段,骗取电线电缆。然后,陈某某将所骗的电线电缆剥皮抽取铜芯,当废铜低价抛售套取现金,用于偿还债务等,造成被害单位损某某计人民币4977.15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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