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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浙刑一终字第99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浙刑一终字第99号


原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某某,女,汉族,1946年4月20日出生,农民,住×××。系被害人卓丁之妻。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卓甲,男,汉族,1967年3月16日出生,农民,住×××北白象镇樟湾小区9幢B单元301室。系被害人卓丁之子。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卓乙,男,汉族,1969年8月20日出生,农民,住×××北白象镇樟湾小区7幢A单元1701室。系被害人卓丁之子。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卓丙,女,汉族,1964年12月23日出生,农民,住×××。系被害人卓丁之女。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甲,男,汉族,1982年8月11日出生,×××人,农民,住×××。因犯抢劫罪于2001年2月1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元,2005年1月10日刑满释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6年11月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本案于2010年6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被逮捕。现押×××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乙,男,汉族,1968年12月21日出生,×××人,农民,住×××。因本案于2010年6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被逮捕。现押乐清市看守所。
辩护人汪某某,浙江路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叶某某,男,汉族,1973年10月3日出生,×××人,农民,住×××。因犯故意伤害罪于1997年6月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于2000年7月7日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2005年1月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0年6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被逮捕。现押乐清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1978年5月10日出生,×××人,农民,住×××。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11月2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6年6月1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0年6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被逮捕。现押×××看守所。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甲、陈乙、叶某某、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某某、卓甲、卓乙、卓丙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1年2月21日作出(2010)浙温刑初字第3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某某、卓甲、卓乙、卓丙及被告人陈甲、陈乙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0年6月左右,×××北白象镇男子黄建勇先后指使被告人叶某某、陈乙“教训”北白象镇樟湾村老人协会副会长卓丁。陈乙遂找到被告人陈甲,唆使陈甲先骑自行车撞卓丁,再借机对卓进行殴打,并指认了卓丁。陈甲遂纠集了安徽籍男青年管二款、曹飞。同月20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陈甲和张某某路过樟湾村樟湾桥时发现卓丁和多位老人在该处休憩,随即安排张某某盯住卓丁,并打电话叫来叶某某为其指认卓丁。随后,陈甲又打电话叫来管二款、曹飞及河南籍男青年吴某某、杜某某,并安排曹飞骑自行车撞卓丁,安排其余人在曹飞撞对方后上前殴打。当日10时许,陈甲等人见卓丁等人离开休憩处,即尾随其后。当卓丁等人步行至繁荣路52号附近时,曹飞即骑车上前撞了与卓丁同行并同穿白色上衣的老年人郑松台,并与郑松台发生争吵,杜某某、管二款随即上前用拳击打郑松台后逃离现场。被告人陈甲见被打的并非卓丁,随即上前用拳猛击卓丁的头面部,致卓丁仰面倒下后脑着地。卓丁经送往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晚因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案发后,经陈甲电话联系,叶某某驾车并出资1000余元帮助陈甲、杜某某逃离。
原审根据上述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陈甲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陈乙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处被告人叶某某、张某某有期徒刑四年、五年;判令被告人陈甲、陈乙、叶某某、张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27212.67元,其中陈甲承担6万元、陈乙承担5万元、叶某某承担1万元,张某某承担7212.67元,并判令五被告人互某某带赔偿责任。
郑某某、卓甲、卓乙、卓丙上诉提出,原审民事判赔不当,请求改判。
陈甲上诉提出,其系被纠集人,没有纠集张某某,也没有安排张某某盯梢,且系受张某某指使而纠集吴某某、杜某某、管二款、曹飞等人;其没有击打被害人;被害人之某某有偶然性;原判量刑过重。
陈乙上诉及其辩护人提出,陈乙系被纠集之人,未直接指使陈甲实施犯罪,未帮助指认被害人,未直接参与行凶,应认定为从犯;被害人的身份系经叶某某指认确认;陈乙没有致死被害人的故意,同案犯实某某限,被害人之某某有偶然性;陈乙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能积极赔偿,有检举表现,原判量刑畸重,请求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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