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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浙刑一终字第40号(2)
一、撤销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浙温刑初字第3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一项的量刑部分,维持判决的其余部分;
二、被告人鲁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周 步 青
代理审判员
沈 军
代理审判员
王 胜 东
二〇一一年六月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林 慧 丹
总共2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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