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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浙刑二终字第62号(2)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甲、杨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他人采用暴力手段,多次劫取他人财物,并致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严惩。马甲、杨甲分别提出原判量刑过重,承担赔偿责任过高,要求从轻改判的理由不能成立,均不予采纳。原判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民事判赔得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五)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马甲、杨甲的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钊华
代理审判员  何爱珠
代理审判员  金家胜




二〇一一年六月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钟晓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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