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浙刑一终字第47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1)浙刑一终字第47号
原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男,198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人,原系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公司宁波分公司员工,住×××。因本案于2010年5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逮捕。现押浙江省宁波市看守所。
辩护人吕甲、吕乙,浙江思源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松良、徐秀兰、沈某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1年1月27日作出(2011)浙甬刑一初字第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王某某对刑事部分判决不服,提出上诉。原审附带民事部分判决已生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公开审理了本案。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尹志红及杨斌出庭执行职务,被告人王某某及其委托的辩护人浙江思源昆仑律师事务所吕甲、吕乙律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0年5月7日晚,“米家会所”(网络游戏群)成员周巍、沈某某、俞茜茜、鲍奇等10余人在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中山东路455号东海曙光大厦三楼“银乐迪KTV”A30包厢内聚会,被告人王某某受邀参加,并叫来了朋友张芳芳。次日凌晨3时30分许,张芳芳向鲍奇敬酒时,俞茜茜劝鲍奇少喝酒,王某某上前责问俞茜茜,二人争执并推搡。在劝架过程中,周巍上前按住王某某颈部,并将王按倒在沙发上,二人遂扭打在一起。期间,王某某持啤酒瓶击打周巍头部,啤酒瓶破碎后割伤了劝架的沈某某的左手食指,致屈指深浅肌腱、桡侧指神经断裂。王某某又持破碎的瓶颈捅刺周巍胸部等处,闻讯赶至的“银乐迪KTV”员工范军、胡敬辉将周巍扶至一楼,周因伤情过重倒地。王某某下楼欲乘坐出租车逃走,范军、胡敬辉等予以阻止并报警,民警赶到后强行将王某某抓获。周巍左胸部被刺戳致心脏破裂、失血性休克,经抢救无效死亡。
原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令王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松良、徐秀兰经济损失计人民币563005元;赔偿沈某某经济损失计人民币5819元。
被告人王某某上诉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害人周某某引发本案有过错;王某某在受到周巍掐颈等人身攻击的情况下,才持啤酒瓶反击,其行为属防卫过当;案发后王某某有叫朋友张芳芳报警行为,属自首;王某某家属积某某偿被害人方某某损失,要求二审对王某某从轻处罚。
出庭检察员认为,原判认定王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被害人对某某的起因有一定责任,但不构成过错。因王某某不配合,民警采取了强制手段后才将其制服归案,王行为不构成自首。积某某偿被害人方某某损失系被告人应某某务。王某某犯罪手段残忍,后果特别严重,原判量刑适当。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王某某持破碎啤酒瓶颈捅刺周巍致死的犯罪事实,有扣押在案粘有血迹的啤酒瓶颈1个、男式手表1只、黑色皮鞋1双、蓝色牛仔裤1条、衬衫1件,被害人沈某某的陈述,张芳芳、俞茜茜、吴忠意、黄建军、应海君、郑捷、鲍奇、范军、胡敬辉、周松良等人证言及部分证人的辨认笔录,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笔录、提取痕迹笔录、物证登记表、法医学物证鉴定书、尸体检验报告、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情况说明、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被告人王某某也有供述在卷,所供与前述证据证明的情况相符。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关于上诉理由、辩护意见,经查:(1)张芳芳、俞茜茜、应海君均证实俞茜茜与王某某发生争执时,上前劝架的有多人,周巍按住王某某脖子是为了劝阻王某某与俞茜茜之间的争执,并非对王某某的人身进行攻击,王某某持破碎啤酒瓶颈捅人的行为不构成防卫过当。王某某及其辩护人就此辩解,与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信。(2)本案因王某某与俞茜茜之间争执而引发,周巍不当劝架方式对矛盾激化负有一定责任,但尚不构成过错,王某某及辩护人认为周巍引发本案有过错,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3)王某某没有主动投案行为,不构成自首。王某某及辩护人辩解王有自首情节,与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也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持破碎啤酒瓶颈故意捅刺周巍胸部等人体要害部位,致周巍左右心室贯穿,心脏破裂,失血性休克而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原判以故意伤害罪定罪不当,应予纠正。鉴于本案因琐事纠纷引发,被害人对某某矛盾激化负有一定责任,案发后王某某家属能积某某偿被害人方的经济损失,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王某某因琐事杀人,人身危险性大,犯罪后果特别严重,应对其限制减刑。原审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浙甬刑一初字第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王某某的定罪量刑部分,维持其余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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