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刑三终字第239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0)浙刑三终字第239号
原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甲,男,197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文成县人,农民,户籍地×××。因犯销赃罪于1997年9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4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09年5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本案于2010年5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逮捕。现押文成县看守所。
辩护人吕某某、王甲,浙江思源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乙,男,1989年4月2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文成县人,农民,户籍地×××。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6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本案于2010年5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逮捕。现押文成县看守所。
辩护人杨某某,浙江东唐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甲,男,199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文成县人,农民,户籍地×××。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6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本案于2010年5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逮捕。现押文成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甲,男,198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文成县人,农民,户籍地×××。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7年4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本案于2010年5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逮捕。现押文成县看守所。
辩护人叶某某,浙江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蒋某某,男,1990年1月3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文成县人,农民,户籍地×××。因本案于2010年5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逮捕。现押文成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男,1991年1月8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文成县人,农民,户籍地×××。因本案于2010年5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逮捕。现押文成县看守所。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甲、陈乙、胡甲、蒋某某、张某某犯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刘甲犯故意杀人罪、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0年9月29日作出(2010)浙温刑初字第250号刑事判决。陈甲、陈乙、胡甲、刘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陈甲、陈乙、胡甲、刘甲及陈甲的辩护人吕某某、王甲、陈乙的辩护人杨某某、刘甲的辩护人叶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黎明、杨斌出庭执行职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一)故意杀人事实
2010年1月,被告人陈甲劳改释放后发现其妻郑某某与被害人周某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而怀恨在心,为报复,遂指使曾同监服刑的被告人陈乙到周某某家泼粪及砸门,陈乙单独或与其纠集的被告人胡甲一起多次前往周某某家砸门及泼粪。陈甲还指使陈乙、胡甲用刀砍击周某某,并让被告人刘甲负责与陈乙等人联系。刘甲在明知陈甲等人欲刀砍周某某的情况下,仍就相关事宜多次联系陈乙。陈乙因寻找周某某未果,遂让被告人张某某打探周的下某某,张某某明知陈乙等人欲刀砍周某某仍予以答应。同年5月,陈甲通知陈乙等人暂缓实施行凶报复周某某的计划,等条件具备时再实施。同月20日晚上,张某某发现周某某下某某遂电话通知陈乙,陈乙闻讯即于次日凌晨伙同胡甲及被告人蒋某某各携带一把砍刀来到浙江省文成县玉壶镇阿快师排档,陈乙先行持刀砍击正在排档用餐的周某某一刀,周被砍后跳入排档边田里,陈乙、胡甲、蒋某某随即追入田里围砍周某某,周全身被砍20余刀,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周某某系遭锐器他伤致全身多处创伤导致创伤性休克合并急性出血性休克死亡。
(二)开设赌场事实
从2009年下半年开始,王乙、胡乙(均另案处理)等人在文成县樟台乡桂山村等周边山头上合伙开设赌场,并雇佣人员在赌场外围望风,同时采取安排车辆免费接送以吸引参赌人员前某某博。2010年约2月底,被告人刘甲伙同他人在赌场入股,至同年3月24日被公安机关查获止,赌场每天均有数十人参赌。
原审根据上述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1)被告人陈甲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被告人陈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3)被告人胡甲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4)被告人蒋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5)被告人刘甲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计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计人民币5000元;(6)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7)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砍刀3把予以没收。
被告人陈甲及其辩护人均提出,原判认定陈甲构成故意杀人罪定性错误,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案发当天陈乙对周某某的伤害行为,陈甲并不知情,不应承担刑事责任;原判认定事实有误,陈甲没有说过“等条件具备时再实施”,案发前陈甲主动停止对周某某实施伤害,系犯罪中止;被害人有过错,原判量刑过重,请求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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