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刑三终字第239号(3)
一、驳回被告人陈乙、胡甲、刘甲的上诉;
二、撤销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浙温刑初字第250号刑事判决第一项,维持判决的其余部分;
三、被告人陈甲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四、对被告人陈甲限制减刑。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对被告人陈乙的死刑判决由本院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审判长
刘启和
代理审判员
黄 寒
代理审判员
钟连福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俞 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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