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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刑二终字第71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0)浙刑二终字第71号



原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甲,又名王丙,女,1964年8月12日出生于×××,汉族,农民,住×××。因犯非法经营罪于2000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4年5月1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08年5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逮捕。现押台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郑甲,浙江继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甲,男,1963年7月11日出生于×××,汉族,经商,住×××。因本案于2008年6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逮捕。现押台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叶某某、王乙,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甲,男,1974年8月27日出生于×××,汉族,农民,住×××。因本案于2008年6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逮捕。现押台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陈乙、丁甲,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伍某某,女,1961年9月25日出生于×××,汉族,无业,住×××。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00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因本案于2008年7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取保候审,2010年2月22日被逮捕。现押台州市看守所。
×××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台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甲犯集某某骗罪、被告人李甲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经营罪、被告人陈甲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挪某某款罪、被告人伍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于2010年2月22日作出(2009)浙台刑二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王甲、李甲、陈甲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公开审理了本案。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甲准出庭执行职务。被告人王甲及其辩护人郑甲、被告人李甲及其辩护人叶某某、王乙、被告人陈甲及其辩护人陈乙、丁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5年下半年至2008年上半年间,被告人王甲虚构投资铁路、环保项目、高速公路、经商办厂等事实,以月利率3%-20%的高回报为诱饵,向×××王丁、陈丙、陈丁、许某某、王方、毕某某、陈甲、林甲、伍某某、朱某某、蔡亚琴、徐官根、陶花女、林乙、王戊、王己、张甲、何信招、梁甲、张乙、李乙、李甲、孟某某、何甲、李丙、金彩方、邱甲、王庚、郑乙、周甲、吴甲、应甲、应乙、童某某、张丙、陈戊、张华军、蒋某某、梁乙、周丽娟、李丁、陈己、郏某某、杨甲、邬某某、曹某某、冯某某、郑丙、张丁、马林平、徐甲、金乙、张戊等人非法集资,并通过被告人李甲、陈甲、伍某某和梁甲、童某某、孟某某向社会人员进行集资,非法集资共计人民币4.75亿余元,所得款项用于归还债务、支付高额利息、赌博以及消费等。至案发,尚有集资款计人民币1.22亿余元无法返还。
2007年5月至2008年5月间,被告人李甲为赚取高额利息差,向台州市杨乙、孟某某、虞某某、王辛、王壬、秤某某、孙某某、何甲、王癸、潘甲、吴乙、王子等社会不特定人员吸甲金累计1029万元,再以月利率9%-15%转借给王甲,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329.62万元。
2007年8月至2008年3月间,王甲采用投注“六合彩”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李甲用多个银行帐户接受王甲投注,然后转给何甲、丁乙、王永刚、王永胜、杨坚、朱爱民等人。王甲累计输4800余万元,赢2400余万元,实际输2400余万元。李甲在此过程中非法获利300余万元。
2007年上半年至2008年5月间,被告人陈甲为赚取利息差,向台州市陈辛、杨岳军、王海峰、陈传达、胡某某、朱妙富、陶乙、王丑、叶达元、朱妙军、朱香琴、潘乙、杨丙等社会不特定人员累某某某某金1786.6万元,再以月利率9%-15%转借给王甲,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951.27万元。
2007年9月,被告人陈甲得知台州市黄岩区江口街道新来桥村有巨额土地征用款,与该村党支部书记陈辛、村委会主任潘丙商量,将2000万元土地征用款借给王甲用于营利活动,约定月利率8%至9%,借款期限7至10天,由童某某作担保。2007年9月18日,陈辛和潘丙通过村出纳将2000万元土地征用款以本票的形式汇给王甲,被王甲用于偿还他人款项。同年10月1日、10月30日,童某某和王甲分别归还新来桥村本金1720万元和280万元,王甲还支付利息160万元。
2005年上半年至2008年5月间,被告人伍某某为王甲向台州市林乙、王戊、王己、张甲、周建华、朱某某、蔡亚琴、徐官根、陶花女、何信招等社会不特定人员吸甲金牵线搭桥或提供担保,累计帮助王甲吸甲金210.5万元,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140.5万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处某某了部分赃款、赃物。被告人陈甲揭发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
原审根据上述事实,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1)被告人王甲犯集某某骗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被告人李甲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五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七十万元。(3)被告人陈甲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挪某某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4)被告人伍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5)赃款、赃物继续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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