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刑二终字第71号(2)
王甲上诉及其二审辩护人提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不当,王甲在2005年至2007年间借款没有采取隐瞒真相,虚构项目,以高回报为诱饵等诈骗手段,其确曾投资环保项目等,应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王甲在2008年借款造成600多万元的损失构成集某某骗罪;原审认定王向陈丙、陈甲、梁甲、李乙、李甲、童某某等人诈骗与事实不符,其已归还上述人员的借款,要求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
李甲上诉及其二审辩护人提出,原判认定李甲向他人借款1029万元全部转借给王甲与事实不符,向其出借款项的人均是亲友,其未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乙款;李甲向亲友借款是为了经营涂料公司,不是赚取利息差,其行为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李甲代王甲转报投注帮助王甲赌博,并非接受王甲的“六合彩”投注,也没有从中获利,原判以银行帐认定“六合彩”输赢额与事实不符,银行帐中并非全部是“六合彩”资金,其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原判量刑过重,要求依法改判。
陈甲上诉及其二审辩护人提出,陈甲介绍台州市黄岩区新来桥村向王甲出借土地征用款2000万元属违规拆借资金,不构成犯罪,陈辛、潘丙等人贪污借款利息其不知情;其借款对象全部是亲友,未采用公开宣传的方式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吸乙款,没有获利,能积极偿债;其本人也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受害者;其检举他人盗窃20多万元,有立功表现;原判量刑畸重,要求依法改判。
出庭的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认为,原判认定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三被告人的上诉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王甲实施集某某骗犯罪的基本事实,有被害人王丁、陈丙、陈丁、许某某、毕某某、陈甲、林甲、伍某某、林乙、王戊、王己、张甲、梁甲、张乙、李乙、李甲、孟某某、何甲、李丙、邱甲、王庚、郑乙、周甲、吴甲、应甲、应乙、张丙、陈戊、蒋某某、梁乙、李丁、陈己、郏某某、杨甲、邬某某、曹某某、冯某某、郑丙、张丁、徐甲等的陈述,证人陶甲、夏某某、管某某、李戊、林丙、梁丙、金甲、杨乙、孙某某、何乙、卢某某、章某某、陈庚、徐乙、郭某某、包某某、华某某等的证言,借条、收款收据、借款协议、银行对帐单和存款、取款、转帐凭证等书证,证实王甲虚构投资项目的虚假购销合同、投资项目可行性报告等证据证实。被告人王甲亦供认在案,所供与前述证据反映的情况相符。唯原判认定被告人王甲于2007年至2008年间分别从被害人童某某、金乙、张戊等处骗取借款数额达人民币2900余万元的事实不清,认定为犯罪事实证据不足。原判认定王甲其余集某某骗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故本院确认王甲集某某骗数额为人民币9300余万元。
原判认定李甲、陈甲、伍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事实,有被害人杨乙、孟某某、虞某某、王辛、王壬、秤某某、孙某某、何甲、王癸、潘甲、吴乙、王子、陈辛、胡某某、陶乙、王丑、林丁、潘乙、杨丙、林乙、王戊、王己、朱某某等的陈述,证人周乙、陈壬、尹某某、崔某某、陶甲、吴丙的证言,借条、收款收据、借款协议、银行对帐单和存款、取款、转帐凭证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李甲、陈甲、伍某某亦供认在案,所供与前述证据反映的情况相符。但陈甲向王海峰、杨岳军、陈传达、朱妙富、叶达元、朱妙军、朱香琴借款未承诺支付利息或给予回报,不足以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本院确认陈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300万余元。原判认定李甲、伍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原判认定李甲非法经营的事实,有证人王甲、梁甲、丁乙的证言,辨认笔录,银行对帐单和存款、取款、转帐凭证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李甲亦供认在案,所供与前述证据反映的情况相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原判认定陈甲挪某某款的事实,有同案犯潘丙、陈辛、潘丁供述,证人王甲、童某某、邱乙、徐丙、邱丙、陈癸等的证言,银行对帐单、转帐凭证、本票申请书、现金解款单、进帐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陈甲亦供认在案,所供与前述证据反映的情况相符。该节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关于上诉、辩护理由,经查:(1)王甲在2005年至2008年间虚构投资项目,大量骗取资金,用于赌博、支付高额利息等,致使款项无法归还,足以认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关于王甲2005年至2007年间的非法集资行为不构成集某某骗罪的上诉、辩护理由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2)王甲向陈丙、陈甲、梁甲、李乙、李甲等人集某某骗的事实,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银行帐户资料等证据证实,王甲对大部分事实亦曾供认,足以认定。关于王甲未向上述人员集某某骗的上诉、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3)李甲、陈甲采用口头公开宣传、承诺还本付息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甲金,用于转借他人获取利息差,原判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性并无不当。关于李甲、陈甲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上诉、辩护意见与事实、法律不符,不予采信。(4)李甲接受王甲“六合彩”投注后转报给他人,并收取、支付赌博款,系未经国家批准销售彩票的行为,原判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并无不当。关于李甲不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上诉、辩护意见与事实、法律不符,不予采信。(5)陈甲明知陈辛等人欲出借的是新来桥村的土地征用款,仍积极为王甲向新来桥村借款牵线搭桥,具有与陈辛等人挪某某款的共同故意,陈甲及其辩护人上诉、辩护提出陈甲不构成挪某某款罪的意见不能成立,亦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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