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刑二终字第71号(3)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其行为已构成集某某骗罪。王甲集某某骗的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特别重大损失,且系累犯,依法应当判处死刑,但考虑到本案社会危害程度等具体情况,对王甲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被告人李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又未经国家批准擅自销售彩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分别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经营罪;被告人陈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又伙同国某某作人员挪某某款归个人使用,用于营利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分别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挪某某款罪,均应依法一并惩处。被告人伍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依法惩处。陈甲有立功表现,原审已予从轻处罚。王甲上诉及其二审辩护人分别提出原判量刑过重,要求改判的部分理由成立,予以采纳。李甲、陈甲及其二审辩护人分别提出要求从轻改判的上诉、辩护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判定罪正确,对李甲、陈甲、伍某某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对王甲量刑,本院决定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三百八十四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李甲、陈甲的上诉;
二、撤销×××中级人民法院(2009)浙台刑二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王甲的量刑部分,维持其余部分;
三、被告人王甲犯集某某骗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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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徐爱明
代理审判员 虞伟华
代理审判员 何爱珠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王 耀 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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