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浙刑一终字第30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浙刑一终字第30号
原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甲,男,1960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人,农民,住×××。系被害人张某某之夫、黄丙之父。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乙,男,198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人,农民,住×××。系被害人张某某之子。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叶甲,男,1979年6月6日出生,汉族,×××人,农民,住×××。因本案于2010年8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逮捕。现押乐清市看守所。
辩护人叶乙,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叶甲犯故意杀人罪,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甲、黄乙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0年12月28日作出(2010)浙温刑初字第3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甲、黄乙及被告人叶甲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刑事部分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叶甲及其委托的辩护人叶乙到庭参加诉讼,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亮出庭执行职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0年7月29日,被告人叶甲之妹叶智英与被害人张某某之子黄乙自愿登记离婚。次日,张某某到叶智英务工的企业,将叶智英使用的电动自行车和手机以系其花钱所购为由取走。同年8月3日下午3时许,张某某又带人到叶智英暂住处殴打叶智英。叶智英被打后报警,并由其父叶加炳陪同到医院检查身体,尔后又到乐清市公安局协助调查。期间,叶甲听到叶智英被打后,产生报复念头并购买了两把水果刀。当晚6时许,叶甲闯入位于乐成镇湖上岙村兴湖路46弄6号张某某家一楼,见到张某某及其女儿黄丙后,即持刀朝张某某身上捅刺一刀,黄丙见状往楼上逃,叶甲随后追赶,张某某在楼梯上追上并抱住叶甲,叶甲即连刺张某某身上多刀,致张死亡。黄丙逃到三楼后间将门反锁,叶甲踹开房门冲入并致在窗边呼救的黄丙从三楼窗户坠地。叶甲随即下楼持刀连刺已受伤倒地的黄丙胸腹部三刀,致黄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系锐器伤致心脏破裂大出血而死亡;被害人黄丙系胸主动脉破裂、肺破裂、肝破裂、脾破裂,急性大出血而死亡。
案后,被告人叶甲到乐清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被告人叶甲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甲、黄乙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原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叶甲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令叶甲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甲、黄乙因张某某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1688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甲因黄丙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16880元。叶甲及其辩护人均提出,被害人方某某甲家殴打叶智英在先,在叶甲到被害人家某某言语相激,从而引发本案,在本案的起因上存有过错,一审未认定不当;叶甲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又系初犯、偶犯,原判量刑过重,要求改判。辩护人还提出,本案系因婚姻家庭纠纷而引发,依法应从轻处罚。在二审庭审中,叶甲仅辩称其并非故意杀人。黄甲、黄乙上诉提出,被害人黄丙生前在城镇工作,收入来源于城市,应依城镇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张某某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应与黄丙相同。原审均依农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不当,要求以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出庭的检察员提出,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被告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叶甲故意杀人并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事实,有黄甲、黄乙、许碎飞、叶加炳、叶智英、叶智福、叶金海、徐栋、徐世江、田龙玉、朱孝波、龙艳、唐益兴、蔡益昆、王学平等人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户籍证明,公安机关现场勘查笔录、提取的凶器和血手印等物证,尸体检验及DNA鉴定等证据证实。叶甲亦予供认,所供与前述证据反映的情况相符。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关于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1)虽被害人张某某带人殴打叶智英,对本案的发生有一定的责任,但此事公安机关已介入调查,叶甲在对此明知的情况下仍携刀踹门闯入张某某家行凶报复,且在案并无证据证实被害人黄丙对引发本案负有责任,叶甲在黄丙已坠楼后还追下楼捅刺,主观恶性极深,张某某在前因上的责任不足以减轻叶甲的罪责。(2)叶甲在得知叶智英被打后即购买两把刀具,在行凶过程中刺中被害人张某某胸腹部六刀,在被害人黄丙坠楼受伤后还捅刺其胸腹部三刀,足见其有杀人的直接故意,其辩称自己并非故意杀人的理由显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3)本案因叶甲介入其妹妹叶智英的原婚姻家庭纠纷而引发,而叶甲不属此纠纷的当事人,辩护人以本案系婚姻家庭纠纷引发要求对叶甲从轻处罚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信。(4)本案两被害人均某某村居民,且生前均生活于农村,原审依农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并无不当,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增加赔偿额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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