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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浙刑一终字第53号(2)
一、驳回被告人赖甲、方某某、谢某某的上诉;
二、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本裁定即为核准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赖甲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


审 判 长  汪鑫奎
代理审判员  王玉岳
代理审判员  李大兴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汝 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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