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浙刑一终字第27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1)浙刑一终字第27号
原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甲,男,197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人,无业,住×××。因复吸毒品于1996年2月14日被劳动教养一年;因贩卖毒品罪于1997年11月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1998年6月30日在保外就医期间又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贩卖毒品罪于2001年7月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4年1月14日刑满释放;又因复吸毒品于2004年3月30日被劳动教养二年六个月。因本案于2010年3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被逮捕。现押×××看守所。
辩护人项某某,浙江联英律师事务所乐清分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左某某,男,1982年7月6日出生,汉族,×××人,无业,住×××。因本案于2010年3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被逮捕。现押×××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倪甲,男,197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人,个体工商户,住×××。因犯流氓罪于1996年1月2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1999年6月9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00年4月7日被劳动教养六个月;又因复吸毒品于2004年6月9日被劳动教养二年。因本案于2010年3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被逮捕。现押×××看守所。
辩护人陈乙,浙江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廖甲(自报),男,1991年3月25日(农历)出生,汉族,无业,住×××。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4月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2月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09年2月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0年4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逮捕。现押×××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某某,男,197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人,无业,住×××。因吸毒于2003年1月24日被劳动教养二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3月2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06年11月1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08年10月2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0年2月2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0年4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被逮捕。现押×××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张甲,男,198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人,无业,住×××。因本案于2010年4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被逮捕。现押×××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林某某,男,198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人,无业,住×××。因犯故意伤害罪于1999年10月2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0年9月13日刑满释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3年6月1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2008年5月2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0年4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逮捕。现押×××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苏某某,男,1978年5月5日出生,汉族,×××人,农民,住×××。因本案于2010年3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被逮捕。现押×××看守所。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甲、倪甲犯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左某某、张甲、廖甲犯聚众斗殴罪;被告人林某某犯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被告人周某某、苏某某犯窝藏罪,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彭正来、朱登兰、宋甲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0年12月20日作出(2010)浙温刑初字第27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被告人陈甲、倪甲、左某某、廖甲、周某某对刑事部分判决不服,提出上诉。原审附带民事部分判决已生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0年3月11日晚,被告人陈甲与倪乙(另案处理)等人在×××国贸KTV36号包厢庆祝倪乙生日。次日凌晨1时许,倪乙等人结账后在包厢门口走廊里抛砸蛋糕玩乐,被服务员劝阻,倪乙与陈甲等人即殴打服务员,并与前来劝架的员工发生斗殴,后被劝止。陈甲遂打电话纠集被告人倪甲,要求其纠集人员过某某。倪甲遂纠集被告人左某某、林某某、张甲、廖甲、周某某赶往国贸KTV二楼,与陈甲等人汇合后与国贸KTV员工发生斗殴,倪甲、左某某持刀,与陈甲、林某某、张甲、廖甲等人追赶并殴打国贸KTV员工宋甲、孙某某、彭某某等人,致被害人彭某某心脏破裂经抢救无效死亡;致宋甲轻伤。案发后,周某某为张甲、廖甲提供隐藏处所。被告人苏某某明知左某某涉嫌犯罪,仍提供场所供其藏匿。案发后,倪甲、林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
原判还认定,2009年6月10日,“东北小胖”(另案处理)等人因向汪满旗、胡某某(已判)等人索要赌场股份不成而约定在乐清市乐成镇红磨坊酒吧处斗殴。胡某某、汪满旗纠集了吕某某(已判)、雷某某、王甲(均另案处理)等人,于次日凌晨0时20分许,在红磨坊酒吧前与高某某、张丁、钱能、刘丙及被高某某纠集的被告人张甲等共数十人遭遇,并发生斗殴,张丁在斗殴过程中被捅刺左胸部致心脏左心室裂伤、左肺贯穿伤、急性大出血经抢救无效死亡。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