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0)浙刑三终字第272号(3)
二、关于被告人买甲要否对被害人的死亡后果承担责任。经查:买甲并没有明确指示塔甲等人只能殴打被害人阿某某肯•艾比卜拉的手脚部位及殴打的程度只能是轻微伤等,相反,在塔甲告知其被害人的伤情已经非常严重时,其还阻止塔甲等人送被害人去某某抢救。故意伤害罪的构成不要求行为人对死亡后果明知。买甲指使他人殴打被害人后,依法应当对被害人被殴打后的死亡后果承担责任。阿某某肯•艾比卜拉的死亡显然是买甲指使他人殴打的结果,买甲上诉提出其不应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承担责任的理由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
三、被告人买甲在本案中的地位和作用。经查:1.虽然被告人热甲也打过指使的电话,但是手机通话显示,热甲本人没有用过自己的手机给三被告人打甲话,所有电话都是从买甲的手机中打出的。热甲供述,他仅是在买甲打甲话后,用买甲的手机给塔甲打甲话。塔甲对此予以证实。另外,行凶的三被告人均乙买甲是“老大”。热甲没有给其他两名行凶者打甲话。热甲的作用显然要小于买甲。辩护人称热甲与买甲量刑严重不平衡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信。2.从各被告人之乙的关系来说,图甲、图乙、塔甲、热甲都称买乙艾力为“老大”,都是买甲手下的人,从两名未成年小偷的情况看,他们都是被买甲控制的人。3.买甲在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已经有10多年,在永嘉划地为牢,其他新疆人一旦侵害到他的地盘,其就带领手下人员殴甲方,在当地已经形成以其为首的恶势力。买甲在本案中处于组织指挥者的地位。其辩护人称买甲仅仅打乙个电话就判死刑,显然无视了买甲在共同犯罪中起组织、指挥、策划的作用。其辩护意见显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
三、关于被告人图甲、塔甲、图乙的上诉理由。经查:1.三被告人虽乙指使参与犯罪,但是三被告人行某某极。现有证据无法确认被害人阿某某肯•艾比卜拉头部的致命伤系谁所为,但三被告人殴乙某某肯•艾比卜拉时是互相配合,出于同一伤害故意而一起行凶,阿某某肯•艾比卜拉的死亡系三被告人共某某成,三被告人对阿某某肯•艾比卜拉的死亡结果应共同承担刑事责任,三被告人均丙称被害人的致命伤不是其造成,不应承担罪责的理由不能成立。2.在场目击者艾乙斯•克赛尔、艾斯托拉•艾斯卡尔均乙,塔甲不但对被害人进行了长时间殴打,还首先动手殴打。同伙图甲、图乙亦供称,塔甲不但用拳脚还使用凶器对被害人进行了殴打。塔甲上诉称其仅对被害人打乙拳、踢某某脚的理由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买甲、图甲、塔甲、图乙、热甲为与他人争夺和控制未成年人小偷,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共同犯罪中,买甲组织、指使同伙殴丙人,阻止同伙抢某某害人,所起作用最大,系主犯,还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图甲、塔甲、图乙虽乙指使伤害他人,但在行凶过程中,三被告人行某某极,手段野蛮残忍,均系主犯。热甲协助买甲指使他人行凶,所起作用较小,系从犯,依法可减轻处罚。图甲、图乙、热甲均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图甲、塔甲归案后有立功表现,依法又可从轻处罚。原审鉴于图甲、塔甲、图乙三被告人的具体情节,结合考虑图甲、塔甲二人有抢救行为,且有立功情况,对三被告人判某某相应的刑罚并无不当。三被告人要某某从轻处罚的理由不足,不予采纳。被告人买甲多次犯罪,主观恶性极深,罪行极其严重,其及二审辩护人要求从轻改判的理由不足,不予采纳。检察机关提出维持原判的意见正确,予以采纳。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驳回被告人买甲、图甲、塔甲、图乙的上诉。
二、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将被告人买甲的死刑判决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审 判 长  干金耀
审 判 员  郑 军
代理审判员  章雨舟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韩熙青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