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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浙刑三终字第27号(2)
(一)驳回附带民事原告人刘甲、贾某某及被告人朱甲的上诉;
(二)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本裁定即为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朱甲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审判长    

薛 春 宝
代理审判员
诸 莉 彬
代理审判员
赵 明 霞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王 旖 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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