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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浙刑二终字第16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1)浙刑二终字第16号


原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舒某某,男,1975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人,大专文化,原系杭州甘霖贸易有限公司职员,住×××。因本案于2009年5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逮捕。现押杭州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毛甲,男,1978年7月3日出生,汉族,×××人,大学文化,原系浙江经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总裁,住×××。因本案于2009年9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现押杭州市拱墅区看守所。
辩护人郁某某、潘甲,浙江越翰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甲,男,198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人,大专文化,原系杭州甘霖贸易有限公司职员,住×××。因本案于2009年5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逮捕。现押杭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洪某某,浙江浙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姚某某,男,197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人,初中文化,原系杭州甘霖贸易有限公司职员,住×××。因本案于2009年5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陈甲,浙江南方中辰律师事务所。
原审被告人沈甲,男,1974年3月6日出生,汉族,×××人,高中文化,原系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杭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客户经理,住×××。因本案于2009年10月15日被逮捕。现押杭州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葛甲,男,196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人,初中文化,无业,住×××。1985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1989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1年6月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2003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07年12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8年7月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09年5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逮捕。现押杭州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张甲,女,1983年9月6日出生,汉族,×××人,高中文化,原系杭州甘霖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因本案于2009年6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逮捕。现押杭州市看守所。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沈甲、张甲、葛甲、胡甲、姚某某犯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被告人舒某某、毛甲犯票据诈骗罪一案,于2010年12月21日作出(2010)浙杭刑初字第141号刑事判决。舒某某、毛甲、胡甲、姚某某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8年5月至2009年4月间,被告人沈甲伙同李甲(另案处理)等人或单独结伙以拉存乙为名,采取支付高额利息的方法诱使捷马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马化工公司)、浙江省纺织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纺公司)、浙江中大华瑞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大华瑞公司)、杭州康桥镇西杨村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西杨村合作社)、浙江省某某厅新闻传媒中心(以下简称省某某厅新闻传媒中心)、杭州我爱我家房屋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爱我家公司)、浙江江日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日广告公司)、杭州康源饲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源饲料公司)、浙某某商控股有限公司、宁波高新区玫瑰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以下简称玫瑰科技公司)、平安时报社等被害单位到中国银行杭州世纪新城支行、中国民生银行杭州西湖支行、中国光大银行杭州钱江支行开户并存乙。沈甲以银行工作人员身某某指使他人冒充银行工作人员,以代办开户为名骗取被害单位开某某料和预留银行印鉴卡,并伪造了被害单位的印章,在开户过程中将被害单位的预留银行印鉴卡调换成用伪造的印章制作的印鉴卡。在被害单位存甲账后,沈甲等人即以被害单位名某某,使用伪造的印章,通过开具汇票、本票、支票或汇款凭证等方式将共计2.1亿余元人民币存乙划出,将上述钱款用于填补先前的资金漏洞、支付高额利息和好处费、放帐赚取利差、个人使用及挥霍等。至案发时,造成被害单位损某某计人民币7630余万元。被告人张甲、葛甲、舒某某、毛甲、胡甲、姚某某在明知沈甲用上述手段进行诈骗的情况下仍予以帮助。具体如下:
1.2008年5月,被告人沈甲伙同李甲、徐甲(均另案处理)等人采用上述手段以开具汇票、转账支票等方式骗取捷马化工公司存入中国银行杭州世纪新城支行的人民币3000万元,后予以归还。
2.2008年5月至2008年11月,被告人沈甲伙同李甲、方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用上述手段以开具汇票、转账支票等方式骗取省纺公司存入中国银行杭州世纪新城支行的人民币7710万元,后归还人民币5720余万元,支付利息人民币417万元,造成实际损失人民币157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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