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1)浙刑二终字第16号(2)
3.2008年6月,被告人沈甲等人用上述手段以开具汇票等方式骗取中大华瑞公司存入中国银行杭州世纪新城支行的人民币1000万元,后予以归还。被告人舒某某在沈甲指使下冒充中大华瑞公司员工进行开户并制作伪造的银行对账单送往中大华瑞公司。
4.2008年8月,被告人沈甲伙同李甲等人采用上述手段以开具汇票等方式骗取西杨村合作社存入中国银行杭州世纪新城支行的人民币995万元,至今未归还。
5.2008年10月,被告人沈甲等人用上述手段以开具汇票形式骗取中大华瑞公司存于中国银行杭州世纪新城支行的存乙人民币300万元,后予以归还。被告人舒某某在沈甲指使下伪造银行对账单。被告人张甲在明知沈甲行骗方式的情况下仍协助保管作案所用的假章。
6.2008年11月19日至12月2日,被告人沈甲、张甲伙同曹某某(另案处理)等人采用上述手段以开具汇票、转账支票等方式骗取省某某厅新闻传媒中心于2008年11月13日存入中国银行杭州世纪新城支行的人民币980万元,张甲帮助保管私刻的印章并开具划款票据。2009年4月13日,在支付利息人民币65万元后,沈甲等人用上述手段以电汇的形式将平安时报社于2009年4月2日存入中国光大银行杭州钱江支行的人民币1000万元盗划至中国银行杭州世纪新城支行省某某厅新闻传媒中心的帐户。2009年4月15日,省某某厅新闻传媒中心开具转帐支票将该1000万元转入其在交通银行浣纱支行的帐户,次日,省某某厅新闻传媒中心又开具转帐支票将该1000万元转入其在光大银行钱江支行的帐户,后这1000万元被沈甲等人以开具汇款凭证的形式骗取,造成实际损失935万元。姚某某在沈甲指使下私刻平安时报社印章,葛甲在沈甲指使下冒充该社员工开户、划款并和胡甲去购买假银行存单,葛甲冒充银行工作人员将假存单送到被害单位。
7.2009年4月,被告人沈甲、张甲、葛甲、胡甲等人采用上述手段以开具汇票形式骗取省某某厅新闻传媒中心存入中国光大银行杭州钱江支行的人民币1000万元,以开具汇款凭证形式骗取存乙人民币460万元,至今未归还。葛甲受沈甲指使,冒充该中心员工开户、划款并和胡甲去购买假银行存单,再冒充银行工作人员将假存单送到被害单位。张甲帮助保管私刻的印章和开具划款票据、凭证。
8.2009年1月,被告人沈甲伙同李甲等人采用上述手段以本票出款形式骗取我爱我家公司存入中国民生银行杭州西湖支行的人民币999.6万元,后予以归还。
9.2008年12月至2009年4月,被告人沈甲等人采用上述手段以开具汇票、转账支票形式骗取江日广告公司存入中国银行杭州世纪新城支行的人民币398万元,支付利息人民币80万元,造成实际损失人民币318万元。被告人姚某某在沈甲指使下私刻了江日广告公司的印章。被告人舒某某在沈甲指使下伪造银行对账单。被告人张甲帮助保管私刻的印章并开具划款票据。
10.2009年2月,被告人沈甲等人采用上述手段以开具汇票形式骗取中大华瑞公司存入中国银行杭州世纪新城支行的人民币480万元,后予以归还。被告人舒某某在沈甲指使下伪造银行对账单。被告人张甲帮助保管私刻的印章并开具划款票据。
11.2009年2月,被告人沈甲伙同李甲等人采用上述手段以本票出款形式骗取康源饲料公司存入民生银行杭州西湖支行的人民币499.9万元,后予以归还。
12.2009年3月,被告人沈甲伙同李甲、曹某某、张乙(已判刑)等人采用上述手段以开具汇款凭证形式骗取浙某某商控股有限公司存入中国民生银行杭州西湖支行的人民币495万元,支付利息人民币10万元,造成实际损失人民币485万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将从另案追回的赃款人民币3217359.46元发还被害单位浙某某商控股有限公司。
13.2009年3月,被告人沈甲、舒某某、姚某某、毛甲等人采用上述手段以开具汇票形式骗取玫瑰科技公司存入中国银行杭州世纪新城支行的人民币2000万元,支付利息人民币133万元,造成实际损失人民币1867万元。毛甲明知沈甲等人进行诈骗的情况下介绍玫瑰科技公司给沈甲并分取赃款。姚某某在沈甲指使下私刻玫瑰科技公司的印章,并冒充该公司员工开户。舒某某在沈甲指使下制作假的对账单。张甲帮助保管私刻的印章。
综上,被告人沈甲票据诈骗人民币19363万元,造成实际损失人民币5750万元,金融凭证诈骗人民币1955万元,造成实际损失人民币1880万元;被告人葛甲票据诈骗人民币1000万元,造成实际损失人民币1000万元,金融凭证诈骗人民币1460万元,造成实际损失人民币1395万元;被告人张甲票据诈骗人民币5158万元,造成实际损失人民币3185万元,金融凭证诈骗人民币460万元,造成实际损失人民币460万元;被告人舒某某票据诈骗人民币4178万元,造成实际损失人民币2185万元;被告人毛甲票据诈骗人民币2000万元,造成实际损失人民币1867万元;被告人胡甲票据诈骗人民币1000万元,造成实际损失人民币1000万元,金融凭证诈骗人民币1460万元,造成实际损失人民币1395万元;被告人姚某某票据诈骗人民币2398万元,造成实际损失人民币2185万元,金融凭证诈骗人民币1000万元,造成实际损失935万元。


总共5页  [1] 2 [3] [4] [5] 
上一页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