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浙刑二终字第16号(3)
案发后,公安机关先后抓获葛甲、姚某某、舒某某、胡甲、毛甲。被告人张甲于2009年6月 6日从阿尔巴尼亚回国主动投案。被告人沈甲回国投案途中,因红色通缉令生效,在阿尔巴尼亚机场被阿尔巴尼亚警方刑事拘留,后于2009年10月15日被引渡回国。被告人姚某某检举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
案发后,杭州市公安局依法冻结鲁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账号为9559980320111576411)的存乙人民币129790.54元、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庆春路支行(账号为9558821202002487152)的存乙人民币28189.89元;并依法从鲁某某处扣押人民币7896805元、港币1762700元;从韦武良处扣押人民币450万元;从王文处扣押人民币116万元;从王某某处扣押人民币45万元;从何某某处扣押人民币36万元;从高某某处扣押人民币124000元;从楼某某处扣押人民币351430.63元;从钱某某处扣押人民币55万;从刘某某处扣押人民币37万元;从杭州我爱我家房产租赁置换有限公司处扣押人民币70万元;从浙江中大华瑞经贸有限公司处扣押人民币1171000元;从被告人葛甲处扣押人民币4万元;从被告人沈甲处搜查扣押现金155万元;从毛靓秋处扣押牌号为浙A8D523宝马牌7200BD(320i)轿车1辆(车主为某某春,发动机号为B426I108,车架号码为LBVVG79008SC02494);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杭州市公安局移交葛乙受贿赃款人民币145万元。其中,杭州市公安局已依法将从韦武良处扣押人民币450万元、从鲁某某处扣押钱款中的人民币500万元、从沈甲处扣押钱款中的人民币150万元、上城区人民检察院移交款中的人民币143.5万元发还被害单位省某某厅新闻传媒中心。公安机关已将从另案追回的赃款人民币3217359.46元发还被害单位浙某某商控股有限公司。
原审根据上述犯罪事实,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㈠被告人沈甲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金融凭证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㈡被告人葛甲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犯金融凭证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㈢被告人张甲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犯金融凭证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㈣被告人舒某某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㈤被告人毛甲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㈥被告人胡甲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犯金融凭证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㈦被告人姚某某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犯金融凭证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㈧由杭州市公安局依法扣押未随案移送本院的赃款人民币8263235.63元、港币1762700元,从毛靓秋处依法扣押未随案移送本院的用赃款购买的牌号为浙A8D523宝马牌7200BD(BMW320i)型轿车1辆(车主为某某春,发动机号为B426I108,车架号码为LBVVG79008SC02494)及依法冻结被告人沈甲存放在鲁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账号为9559980320111576411)的存乙人民币129790.54元、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庆春路支行(账号为9558821202002487152)的存乙人民币28189.89元,均予以追缴,按比例发还被害单位;㈨由杭州市公安局依法扣押已随案移送本院的犯罪工具中国联通CDMA手机6部、OKWAP手机1部,予以没收;㈩责令本案七名被告人退某某余违法所得,发还被害单位。
被告人舒某某上诉提出:1.原判认定其票据诈骗4178万元,造成实际损失2185万元不合理,其只是按照沈甲的指示制作玫瑰科技公司、江日广告公司的银行对帐单,即使没有制作这几份假的对帐单,诈骗也已经成功,损失已造成;2.其以为制作对帐单是作为银行工作人员沈甲的正常工作,并不知是假对帐单而故意制作,是被欺骗利用;3.其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相对较小,主观恶性相对轻微,归案后认罪态度良好,系初犯,要求减轻处罚。
被告人毛甲及其辩护人提出:1.原判仅凭沈甲、张甲的供述即认定其犯票据诈骗罪,证据不足,毛甲没有共同票据诈骗的故意;2.原判认定毛甲从将玫瑰科技公司介绍给沈甲这节事实中分得赃款180万元错误;3.毛甲涉案金额以及造成的损失在本案七名被告人中某某,原判量刑过重。原审在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情况下对毛甲作出有罪判决,导致无罪被重判,要求查明事实,作出公正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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